因此,可以通過吸收類似罪名來擴大管制刑的適用范圍。所謂吸收類似犯罪,是指與可以適用管制刑的犯罪在性質、種類、表現形式上相同或者相近,但沒有規定應當適用管制刑的犯罪。上海刑事大律師為您講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比如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礙作證罪、破壞界樁罪、故意損壞文物罪、倒賣文物罪、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行賣血罪等。另外,刑法第四章所列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壞軍婚罪,雖然有一些不適用管制刑的理由,但不是很明顯,很難區分,也可以適用管制刑。
由于上述罪名沒有規定可以適用管制刑,管制刑的適用界限模糊,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管制刑的適用數額。如果上述依法適用能夠實現并適當擴大,管制罪名將超過130個,達到現行刑法罪名總數的1/3左右,既不影響剝奪自由刑的中心社會地位,也可以有效避免企業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并且能夠給予管制刑比較具有重要的地位,使刑罰結構發展較為科學合理。
事實上,控制刑適用的條件,即對每一種犯罪適用控制刑和不適用控制刑的原因,尚不清楚。正如一些論著所指出的,"實際上,現行法律并沒有規定管制,只對適用刑事拘留的罪犯進行管制,也可能存在拘留不足以避免再次危害社會的情況,不允許對這些罪犯適用監禁顯然是不適當的。
此外,對于適用于刑事拘留的犯罪,規制與不規制的區別標準是什么,我們也很難看到。因此,有學者提出在立法上擴大管制刑的適用范圍,將管制刑作為替代刑適用于所有可以判處拘役的罪犯。具體而言,適用的控制對象不應根據犯罪的性質來確定,而應根據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來確定。
可以考慮對危害較小、本身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所有罪犯實行管制。該立法規定,應當被判處刑事拘留的罪犯如果被認為沒有被拘留,可以容易地受到控制。這就將管制的適用范圍與刑事拘留的適用范圍等同起來,并消除了對罪犯可受管制的單獨規定的必要性。
一些學者主張通過將控制刑由主刑改為附加刑來擴大控制刑的適用范圍。其原因在于,控制刑改為補充刑可以單獨適用于犯罪情節較輕、不需要拘留的犯罪人,教育改革的目的可以通過開放式的刑罰方式實現,對于較重的犯罪,還可以適用罪惡較多的犯罪人,即在主刑執行后,執行控制刑。
在實踐中,雖然有些人服刑時間較長,但人身危險性并未根除,一旦回歸社會,極易舊病復發,重新犯罪,成為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這些人在主刑執行后返回社會后,在一定時期內受到額外的控制刑,使他們逐漸適應在社會力量的直接監督下長期隔離的正常社會生活,這對特殊預防犯罪和一般預防犯罪都有積極的作用。
存假幣犯罪行為問題本身,僅成立企業使用假幣罪與盜竊罪的想象競合,從一重處罰;存假幣后取真幣或者通過轉賬的,成立一個使用假幣罪與盜竊罪,應當數罪并罰;存假幣后刷卡信息消費的,成立開始使用假幣罪與詐騙罪,亦應當數罪并罰。
使用假幣罪與詐騙罪研究存在一種競合發展關系,同時成立時應從一重處罰;凡是將假幣工作作為真幣置于社會具有重要流通經濟可能性的場合,除成立“出售”假幣罪外,均成立“使用”假幣罪,故而二罪之間是否存在競合關系(補充相關關系);無論他們出于自己什么教學目的就是購買假幣,均可以有效成立公司購買假幣罪。
用假幣到自動柜員機存款,其存入行為問題不是我們使用假幣,而是可以利用假幣而使被告人賬戶內記載存款,這是作為一種技術秘密竊取。只要在一個賬戶上記載了存款,盜竊罪即告既遂。此后的取真幣行為,也是為了一種具有不可罰的事后管理行為。
而張明楷教授在2012年第6期《政治與法律》上發表了《使用假幣罪與相關研究犯罪的關系》一文,對上述理論觀點方法進行了反駁:“認為向ATM機存假幣取真幣的行為僅構成盜竊罪的觀點以及難以通過成立。
上海刑事大律師認為,這類案件事實上已經存在以下兩個市場行為,客觀上侵害了他們兩個法益,行為人對兩個法益侵害國家都有自己責任,故應當分析認為學習這類社會行為是否成立開始使用假幣罪與盜竊罪,而且教師應當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