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興良教授學生肯定盜竊罪成立的理由是:當一個假幣持有者到銀行用假幣存款,銀行管理工作研究人員因自己可以認識發展能力水平有限,利用驗鈔機來識別,結果驗鈔機也未能有效識別,因而收下假幣。上海刑事大律師為您講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在這種社會情況下,對于假幣持有者來說,應當定詐騙罪而非盜竊罪:被騙的不是國家機器學習而是人。那么,為什么在這種不同情況下不定盜竊罪呢?因為我們這時企業不具備盜竊罪所要求的秘密竊取的特征。而在中國自動柜員機上存假幣取真幣,這是為了一種財物所有人不在現場的犯罪,因而需要具有盜竊罪的秘密性特征。
筆者分析認為,上述理論觀點有兩點問題值得商榷:一是,將在商業銀行柜臺和自動柜員機存假幣的行為方式分別控制評價為詐騙罪和盜竊罪,均只是教學評價了存假幣的行為影響致使人民銀行系統遭受家庭財產經濟損失而構成共同財產安全犯罪的事實,而沒有教育評價存假幣的行為活動本身就是對于公司貨幣的公共產品信用的侵害而成立開始使用假幣罪。
二是,不是教師根據盜竊罪的構成形式要件,而是應該根據他們所謂秘密竊取這一盜竊罪的所謂本質主要特征認定盜竊罪,存在差異明顯疑問。假如行為人在世界銀行實現營業大廳當著銀行值班經理得面大搖大擺地存假幣取真幣,是否就不構成盜竊罪了呢?
如后所述,評價為盜竊罪的理由,既不是所謂的秘密竊取,也不是很多所謂取真幣侵害了銀行經營現金的占有,而是存假幣的行為主義本身也是使得傳統銀行對儲戶賬戶進行了設計錯誤記賬,從而使銀行遭受了財產造成損失。
陳星良教授認為,取真幣是事后不受處罰的行為,其理由是:"使用假幣在銀行存錢時,應當有兩種情況:第一,銀行工作人員在銀行柜臺使用假幣存錢時,錯誤地將真幣存入被告賬戶,可能構成欺詐罪。事后提取真金的行為是實現贓物的實際占有,屬于事后不受處罰的行為。
因為當銀行工作人員收受假幣并將存款記入被告賬戶時,詐騙罪已經完成,獲取真幣行為不能單獨定罪。二是將假幣存入ATM機是一種秘密盜竊行為。只要存款記入賬戶,盜竊犯罪就完成。之后,采取真實貨幣的行為也是事后不受懲罰的行為。
但是,認為存入假幣是使用假幣,支取真幣是盜取真幣的意見,并沒有注意到,支取真幣是從本人賬戶支取,這是基于取款行為,不應被認定為盜取。這種支取的依據是存入假幣的結果,存入假幣完成了偽造行為,構成盜竊罪的完成。否則,會有行為的重復評估。“例如:”通過電腦操作的方式,將他行50萬元存款轉入自己的賬戶,然后到柜臺支取50萬元存款。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不能相信有兩種行為,一種是盜竊,一種是欺詐,非法占有兩筆錢,總共一百萬元?顯然不是。在上述情況下,轉移的行為是盜竊,50萬元的存款存入我的賬戶,已構成盜竊完成。此后的取款行為僅僅是對被盜財產的實際占有,不構成其他犯罪。
上海刑事大律師了解到,張明楷教授對陳興良教授的上述研究觀點方法進行了反駁:“行為人將假幣存入ATM機,只是從‘形式上,使自己企業獲得了債權,或者說,只是使行為人的信用卡產品或者存折上顯示的存款業務數量不斷增加,而不可能實現真正可以獲得公司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