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QQ群等交際媒體的共享文件中下載包括國民小我私家信息的文件是不是組成侵占國民小我私家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劃定,“盜取或許以其他要領非法獵取國民小我私家信息的,按照第一款的劃定懲罰”。上海刑事大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一些情況。
《侵占國民小我私家信息罪法律說明》第四條對“以其他要領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了解釋,即“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由此可以得知,上述法律規定以列舉方式詳細規定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方式:竊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購買、收受、交換。此外還有兜底規定:其他方法。
以來是,該行動是不是構本錢罪,需在主觀層面解決這一題目:從QQ群等交際媒體的共享文件中下載國民小我私家信息是否屬于“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中的其他方法?歸根到底,也就是解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其他方法應如何理解的問題。
至于如何懂得其余要領,法律實踐中,有廣泛和限定兩種分歧說明。限定而論,“盜取”與“其余要領”屬于并列瓜葛,擁有至關性,因為“竊取”本身體現手段的非法性,所以“其他方法”也應表現為手段的非法性,應僅限于詐騙、脅迫、敲詐勒索等非法手段。寬泛而論,“只要行為人沒有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依據或者資格而獲取相關個人信息的就構成犯罪”[1]。
(一)第一種觀點:
“非法獵取”之“非法”應理解為“無權或許無合法來由”。《說明》并未對“非法”之“法”予以界定。該“法”不該局限于“違背國度無關劃定”,而應從法理角度舉行解讀。對此,可自創刑法分則第245條非法侵入室廬罪之說明,將“非法”理解為“無權或許無合法來由”。
詳細來講,假如行為人無奈證實其擁有獵取國民小我私家信息的合法來由,應該推定為非法獵取。此處的合法來由,不但包孕合法防衛和緊急避險,還應當包括“依照法律的行為、執行命令的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經權利人承諾的行為”。
這種解釋方法適用于某些無法直接證實行為人手段非法性的特殊情況,如因相關信息極具隱秘性,從社會常識和一般經驗來看,不可能通過合法途徑來獲取相關信息,則可推定行為人屬于“非法獲取”。此時,舉證責任發生倒置,亦即行為人完全可以通過正當理由實現抗辯,來推翻不利于己的司法推定。
以來是,非法獵取,應理解為獵取的手法不足法令根據和信息主體的批準。綜合來看,非法獵取應該具有如下兩個特性:一是違抗國民意志自在。即這部分信息是公民不愿讓公眾知悉的個人資訊,行為人在獲取該信息時并沒有征得被害人同意,違背了被害人自由表達真實意思的意志自由。二是非法性。即行為人在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時,沒有法律依據或正當理由。
(二)第二種觀點:
1、對《刑法》劃定的“其余要領”經由過程語義說明的要領舉行說明,其余非法要領的中心詞是要領,后面的限制詞語短語均是形容詞,以來是《刑法》針對該罪劃定的盜取或許其他非法方法指的是手段不合法,審查的應該只是獲得公民個人信息的手段。再根據同類解釋規則,刑法規定的其他方法非法獲取應當是與其列舉的“竊取”這種行為方式社會危害性相類似的手段,應僅限于詐騙、脅迫、敲詐勒索等非法手段。
2、《侵占國民小我私家信息說明》第四條劃定了“違背國度無關劃定,經由過程等體式格局獵取”,“違背國度無關劃定”是“非法獵取型”侵占國民小我私家信息罪的認定條件、組成要件要素。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構成要件具有人權保障的功能,其法條用語必須明確和具體,不能脫離文義應有的射程作任意擴張解釋。
上海刑事大律師認為,前置法規沒有明文禁令某種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不可能清晰地為公民指明這種行為的不法,也難以起到特殊預防的效果,當然不能將其認定為法規違反,并進而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所以,落實到具體犯罪認定上,應結合刑法之外的其他規定明確其內涵、找尋相應的法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