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種中尚無針對具體法律規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1957年2月16日提交人在答復第3540號信時指出:"在對新罪行執行完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后,對前一罪行的執行也應完成。同樣的意見也可適用于在控制期間發現在判決時未發現的罪行的控制犯執行拘留或有期徒刑的問題。上海刑事大律師為您講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此外,鑒于目前刑罰執行情況和累犯率較高,如果出現有期徒刑并罰和管制的情況,說明罪犯的人身危險性較大,改造難度較大,執行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后,隨著從有期徒刑向社會回歸過渡,改造效果會更好。
至于《刑法》第41條規定的判決制度執行自己以前我們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應將其可以看作是針對我國羈押已既成事實的情況而采取的補救管理措施,這也與目前的司法人員解釋不發生法律沖突。
從控制刑的實際執行情況來看,進入市場經濟時代以來,由于控制刑在許多方面的缺陷,我國各級法院實施控制刑的實際案例非常少。一些法院從未判處監禁也是正常的。究其原因,是管制刑期過長,犯罪分子往往處于無管制狀態。
目前,我國的刑期控制在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的刑期可達3年以上,這是相當長的。如果這種懲罰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是可以接受,當人們的活動空間通常是相對固定的時候,那么在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中,人們的經濟活動空間就大大擴展了。
公眾長期被固定在狹小的空間里是不合適的,這不僅會對罪犯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利益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也會限制罪犯充分發揮其積極參與市場經濟的能力,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的機會。同時也會給執行機關執行死刑造成很大的障礙。
根據犯罪心理學的研究,死刑執行時間對罪犯人格的改造至關重要,而死刑執行時間的長短可能使罪犯從良心走向絕望。此外,刑罰的輕重不僅體現在刑罰的種類上,而且體現在刑罰的期限上,根據現行刑法對刑期的規定,很難斷定管制刑輕于拘役刑。
因此,應當考慮縮短管制刑期,如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合并犯罪的最高刑罰不超過1年。這樣既可以解決長刑的缺陷,提高刑罰體系的科學性,又可以為不同類型的刑事拘留奠定基礎,完善刑事監督執行的保障措施。
管制刑從最初設立時只適用于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后來進一步適用于貪污腐敗等普通罪犯。從1979年刑法的20個21個罪名,到現行刑法的近80個120個罪名,近半個世紀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適用范圍明顯擴大。但另一方面,管制刑適用范圍的擴大是隨著刑法一般適用范圍的擴大和規定的增加而發生的,其本身的增加并不大。1979年刑法典有100條,可以適用20%的管制刑。
條,占20%?,F行我國刑法典分則主要涉及相關罪名條文348條,可以通過適用法律管制刑的條文近80條,約占23%,現行《刑法》規定的犯罪共415起,可規制犯罪120起,占29%。
從現行刑法對管制刑適用的具體規定來看,管制刑的適用受到犯罪性質、犯罪類型和犯罪表現形式的影響。首先,控制刑的適用受到犯罪性質的影響。從刑法的具體規定來看,可適用管制刑的罪行大多數是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少數是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管制刑的適用也受到犯罪種類的限制。如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第九章玩忽職守罪、第十章軍事侵權罪等。
上海刑事大律師認為,在這方面,以國家工作人員為主體的犯罪的其他部分不適用控制,如《刑法》第243條規定的誣告罪,但危害國家安全罪除外; 最后,對實施犯罪適用控制刑具有一定的限制。一般而言,所犯罪行與原工作或生活是分開的,如偽造、非法制造、非法銷售等手段,否則不適用,如交通肇事罪、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營運安全事故罪以及一系列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不適用控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