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統計,調查人共向證人發問了44個問題,主要通過事實進行包括作案人是誰、幾人作案、作案時間、作案持續發展時間等。證人回答的第一個社會問題分析就是看見了一個兒子被殺害,這個學生回答確立了其為本案唯一目擊證人的身份。上海刑事大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問題。
在中國展開問卷調查工作之前,已有相關證據充分證明證人癱瘓在床,從其臥躺的位置斷言,其無法目視作案現場。從此份談話筆錄的最后的備注“家里人證明陸秀蘭看不見電視”(無論是傳統電視技術還是網絡電視新聞節目)也能說明企業直接目擊的虛假性。這個系統關鍵管理問題的回答教師不僅需要涉及到證人作證能力,直接影響涉及到以下要求所有老師提問作答的證據效力。
聽證會結束后,關于案件發生的時間有三條證據:一條是對胃液、食物和液體物質的尸體檢查,即從當地冬季晚餐時間5-7:00開始的“最后一餐超過6小時”結論。計算30分鐘的用餐時間。死亡時間應為晚上11:30或12:30之后;目擊者楊忠平和蔡志芳作證說,火災發生在早上6:20找到受害人住所時;被告多次供認凌晨3:00到受害人家中借錢。
受證據三方面的限制,犯罪時間設定在凌晨3:00至6:00之間,例如,一人犯罪,火災發生后在受害人家中從進入到離開至少三個小時。調查的目的是在分析兩個不同的時間概念的基礎上,找出真正的兇手是否是被告。在沒有預兆的情況下,問問一個75歲的慢性病患者,沒有受過教育,無法無天的人,讓他回答令人困惑的犯罪時間和持續時間有多難。
一旦證據確鑿,姜慧忠就可以認定兇手是兇手(同時排除了他人的可能性),并可以否認他在謀殺后回家睡覺的供認。他妻子的證詞也否認了這一點,即被告早上出去睡了大約一個半小時(3、30或4、30)。然而,陸秀蘭對有關犯罪和犯罪持續時間的九個問題的回答顯然是自相矛盾的,調查人員應該為提問造成的混亂負責。
例如,盧秀蘭開始伸出兩個手指,清楚地表明犯罪嫌疑人是凌晨2點開始犯罪的,然后法官問了一個非常跳躍的問題:“你有三個小時來放火嗎?” 盧秀蘭又伸出了三個手指。這是一個突如其來的結論,沒有確定證人是否知道嫌疑犯的存在,因為只有在證人知道的情況下,才能繼續提出下列問題,如人數、確切時間等,然后才能繼續詢問是否知道離開的時間。
直接詢問犯罪持續時間似乎在行為中有先入為主的想法,浪費了證明真實事實的機會。既然證人已經清楚地說明了案發時間是凌晨2點,他又重復了一遍,并使用了有指導的提問方式,即“大約2點到3點?” 給人的感覺不是為了為事實尋找證據,而是為了不純粹地鎖定供詞和詢問。證人回答說:“你什么時候離開的?” 指二指和指三指,一般人認為答案很相關,很清楚,會理解留二、三指左右。
但讓人懷疑的是調查人的便條“說2、3小時”,瞬間都完全崩潰了! 這種解釋是否需要非常困難地調查?這和詢問和回答有什么區別嗎?調查員急于解釋,很快就得出了什么結論?說,“你在那里多久了?” 盧秀蘭還露出兩個手指和三個手指,他說的是什么?我可以問這位法官,問題的答案或問題的答案,是問題錯了還是答案錯了?這種基于圖表的武斷解釋,從調查開始就偏離了證據的客觀性。
制定并改變規則,單方面追求與縱火時間相吻合的證詞,反復詢問犯罪時間,是調查人員不光明正大的發明。例如,當你第二次得到2點鐘方向的答案時,下一個問題是“3點鐘方向對嗎?”答案還是兩點鐘。即使按照陸秀蘭的證詞,如果是姜慧忠所為,火災發生的時間應該在五點到五點二十之間。
上海刑事大律師認為,即便如此,如果犯罪心理學家得出結論認為蔣某在殺害受害人后在家里待了三個小時,然后縱火逃跑,這是常識嗎?房子里的火燒了一個小時才燒到屋頂,縱火燒了一個多小時才被發現著火,這合理嗎?你把房子燒了一個小時有什么證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