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牟利為目的。和上海法律服務網一起了解更多相關法律知識。
一、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與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界限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背土地治理法例,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轉變被占用土地用處,數目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少量破壞的行動。本罪與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都是與土地治理無關的犯法。兩者的首要差別在于:(1)客體分歧。本罪侵占的客體是國度的土地治理秩序和土地使用權,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侵占的客體是國度對土地特別是農用地舉行維護的治理機制。(2)犯法主觀方面分歧。本罪是情節犯,表現為違背土地治理法例,實行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動。此中,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以生意之外的其余方式非法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也即未按國家法律規定程序辦理征用或者劃撥手續的行為,或者未按規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的土地轉讓的行為。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毫不掩飾、明碼標價地將土地賣給他人收取價款和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買賣的實質而將土地賣給他人兩種行為方式。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結果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侵占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大量農用地毀壞的行為。(3)主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要求以牟利為目的,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
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本罪與非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廉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對合犯形狀。在我國,對合犯又稱為對行犯、對向犯,是指已存在二人以上互相對向的行動要件的犯法。對合犯分三種情形:一是兩邊的罪名與法定刑溝通,如重婚罪;二是兩邊的罪名與法定刑都分歧,如行賄罪與受賄罪;三是只懲罰一方的行動(單方面地對合犯),如販賣偽劣產物罪,購買者普通不為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與非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廉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第二種情形的對合犯,即都以非法轉讓或倒賣的土地為犯罪對象,罪名與法定刑各不相同。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在本質上屬于侵擾市場秩序的犯法,是普通主體犯法,而非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廉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在本質上屬于典范的失職犯法,只能由國度構造事情職員組成;本罪既有自然人犯法,也有單元犯法,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只有單位犯罪。但是,本罪與后兩罪在特殊情況下存在著對合關系,即本罪行為人通過行賄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行為實現其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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