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人指出“是否屬于及時歸還或上交,應綜合考慮主客觀條件來確定。只要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或者上交行為客觀上反映了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就可以認定為‘及時返還或者上交’。上海刑事大律師為您解答相關的問題。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收受禮品的規定》第九條規定,收受的禮品必須在一個月內上繳國庫;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收受和贈送禮品、有價證券的通知》規定,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對外活動中因難以拒絕而收受的禮品、有價證券,必須在一個月內全部上繳國庫。
按照上面的規定,‘適時’應該持續一個月。"本段前半段可取,后半段不可取。第一,后半段和前半段是自相矛盾的。既然要綜合主客觀條件來判斷,就不能僅憑一個月內是否上交或歸還來下結論。第二,有關黨政機關的文件規定“一個月內必須全部上交并上繳國庫”,這只是黨內或行政范圍內采取的措施。不代表一個月內交出就不成立受賄罪。
總之,司法行政機關不應簡單地從時間上判斷我們國家社會工作研究人員的行為方式是否屬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而應準確判斷自己國家發展工作相關人員以及是否需要具有受賄的故意。“及時退還或者上交”只是判斷國家教育工作服務人員有無受賄故意的一個重要判斷資料。
在判斷國家經濟工作技術人員信息是否能夠具有受賄故意時,主要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在客觀上可以拒絕的情形下是否有拒絕行為,在可以表示拒絕的情形下是否有拒絕地表示;
(2)從知道收受了請托人的財物到退還或者上交之間的時間間隔長短;
(3)是否已經存在一定影響其他國家安全工作專業人員退還或者上交的客觀原因;
(4)是否存在一些影響我國國家建設工作崗位人員退還或者上交的主觀原因;如此等等。
對于國家工作人員是否以故意收受賄賂為核心的問題,有必要對其進行理解和判斷。如及時向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報送,不影響報送的確認。
此外,由于某種原因,客觀上不可能直接上繳財產和財產,但在接受財產和財產后,及時向單位領導或紀檢部門說明已收到財產和財產,在符合上繳條件時,再上繳財產和財產,也應確認及時上繳。又如返還給申請人或申請人家屬的,應當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返還,不影響返還的確認。
一種重要觀點我們認為,《意見》第9條規定進行及時退還受賄財物的不是自己受賄,是出于我國刑事法律政策的考慮,將一部分學生已經發展構成受賄犯罪的行為方式不作犯罪問題處理,這樣一個有利于企業解脫一部分想悔改的國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員。
該條第2款規定的“國家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對于受賄后,因自身能力或者與受賄有關聯關系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經濟犯罪而退還產品或者需要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是從反面對第1款內容作的解釋。只有符合該第2款規定的行為才屬于“不及時退還或上交”,才可以認定為受賄罪。相反,只要根據行為人在被查處前主動退還的,都應認定為沒有及時退還。
本文不贊成通過這種將《意見》第9條的第1款與第2款理解為非此即彼關系的觀點。其一,在受賄罪頻發的形勢下,不可能可以根據我國刑事法律政策將一部分學生已經發展構成受賄犯罪的行為方式不以經濟犯罪論處,也沒有一個這樣的刑事技術政策。
其二,犯過受賄罪的國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員,只要他們不再需要索取、收受賄賂,就意味悔改,不存在需要為企業構成受賄罪的國家社會工作相關人員無法解脫的問題。
上海刑事大律師注意到,《意見》第9條第1款使用的是“及時”一詞,而不是“主動”一語,不能以自己主動學習與否直接取代基時與否的認定。其四,《意見》第9條第2款只是中國意味著第1款的“及時”也必須能夠建立在積極主動的基礎上,而不意味著兩個凡是主動地選擇都是為了及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