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紹貴雖然在被取保候審期間潛逃,導致公安機關對其失控,但其在接到家屬電話后即到公安機關投案,客觀上節省了司法機關為組織對其抓捕所應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降低了司法成本,同時也未影響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證了司法機關辦案效率。上海刑事大律師為您講講具體的情況是怎樣的。
此外,本案處理過程歷時較長,付紹貴并非單純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是可能由于法律意識淡薄等原因,才未經批準潛逃外地打工,其行為與單純以逃避法律制裁為目的的脫逃行為相比,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若不因此阻卻自首的成立,有利于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鼓勵其接受法律制裁,真誠悔罪自新。三、認定自首與否與被取保候審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沒有必然聯系,兩者并不矛盾
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為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而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了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的5項義務,包括: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等。違反或者遵守上述義務性規定,與是否認定自首沒有必然聯系,兩者不存在矛盾。違反義務性規定而潛逃的,其法律后果是給予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予以罰款等處罰,或者變更強制措施,進行監視居住、予以逮捕,而不是將其視為加重刑事責任的理由,并以此排除認定行為人自動投案的可能。
也不能僅以自動投案行為是履行取保候審期間所負的“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的法定義務為由,否認行為人是主動、自愿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制裁的自動投案性質,進而否定其行為仍然可以構成自首。
正如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行為能否認定為自動投案,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也都曾存在很大爭議。持異議者的理由也是認為,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及報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明文規定的法律義務,因此不存在自首。
逃逸是加重處罰情節,之后投案也不應認定自首。但權威觀點卻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是肇事后所負有的法律義務,刑法規定的是自首的構成要件,是否負有法律義務并不影響自首的成立,兩法規定的并非同一事項,兩者并行不悖,也不存在矛盾,認定自首是對履行法律義務的支持和鼓勵,不認定自首,有可能助長逃逸行為,產生不良社會效果。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在肯定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行為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的同時,也認定其系自動投案,并且給予逃逸者自動投案并構成自首的機會。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審期間潛逃,經家屬規勸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的,參照上述規定的精神,也應當認定為自首。
現行刑法及司法解釋沒有對賣淫行為如何界定作出具體規定。但是在行政法規的適用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0年2月29日作出的《關于如何適用第三十條規定的答復([1999]行他字第27號)》中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賣淫嫖娼,一般是指異性之間通過金錢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務以滿足對方性欲的行為。
上海刑事大律師認為,至于具體性行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響對賣淫嫖娼行為的認定。公安部也曾在2001年2月18日作出《關于對同性之間以金錢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公復〔2001〕4號)》,該批復認為:“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行為,都屬于賣淫嫖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