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掌握了充分的證據后,專案組經請示貴州省公安廳后,決定企業開展收網行動。2017年12月14日,在緬甸警方可以幫助下,專案組進行成功實現抓捕工作主要經濟犯罪分子嫌疑人藍某某和敖某。上海刑事大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具體的情況,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當日凌晨,專案組指揮控制中心任務下達一個行動計劃指令,對廣州、上海、佛山、江西蘆溪等地的多個窩點的犯罪案件嫌疑人通過實施提供統一抓捕中國行動,共抓獲23名犯罪嫌疑人,并對涉案人員電腦、手機、車輛、銀行個人賬戶管理及其他財物行為予以全面依法扣押、查封和凍結。
之后又輾轉南京、湖北、重慶大學等地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15名。截至2018年5月10日,共抓獲犯罪嫌疑人38名,一起發展特大城市網絡信息平臺詐騙案告破。
鑒于此案涉案金額巨大,專案組將追回失物和失物列為查處案件的主要任務之一,面對案件中的一些受害者,警方耐心,不遺余力地維護社會穩定。依法查封現金、車輛、房地產、茶葉等財產,并由CFW茶葉公司開發經紀會員單位主動退還受害人的損失資金,累計追償損失約1.17億元。
目前,與“五 · ○六特案”有關的犯罪嫌疑人已依法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仍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逃,桂新警方正在追捕他們。所有資金將在法院判決后發放,依法歸還受害人。
在報告中,高總裁就以下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關于中國毒品的鑒定技術問題
藥物鑒定一般包括兩個過程:藥物成分鑒定和藥物含量鑒定(又稱“藥物純度鑒定”)。其中,藥品成分鑒定是強制性的,而藥品含量鑒定則不是強制性的。之所以進行藥品含量鑒定,主要是因為藥品的純度對人體的影響與社會危害性密切相關。法官在毒品犯罪的量刑中必須考慮毒品的純潔性,否則很難實現量刑的公正和公平。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就已經意識到毒品含量測定的問題。盡管當時毒品犯罪案件數量不多,但毒品成分鑒定問題在實踐中沒有得到解決,個別地方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沒有考慮毒品的純度,而是完全根據毒品的數量判刑,甚至死刑都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執行NPC人大常委會禁毒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4〕30號,現已失效),規定“對毒品犯罪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應當進行鑒定,并作出鑒定結論。在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中,必須對繳獲的毒品進行定性和定量鑒定。對藥品鑒定結論有疑問的,應當補充或者重新鑒定。海洛因含量在25%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決定》和本解釋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低于25%的,要折算成含量為25%的海洛因。
但是,在1997年《刑法》修訂工作過程中,此一做法沒有遭到一些有關管理部門的反對。因此,1997年《刑法》第357條第2款明確相關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是否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企業持有中國毒品的數量進行計算,不以產品純度可以折算。”
但上海刑事大律師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堅持認為,毒品案件可能判處死刑,否則必須做毒品內容的鑒定。為此,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工通字〔2007〕84號)規定:“可以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藥品鑒定結論應包括內容鑒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