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活動的特點就是在于企業發展研究人員,在組織者或者經營者與被發展的人員管理之間沒有形成上線和下線的關系,上線從下線獲取具有一定的報酬。上海刑事大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具體的情況,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直銷規定,直銷是指直銷企業在固定營業場所外招募直銷人員,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方式。因此,直銷的特征是直銷者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這種銷售方式消除了中間環節,是一種非店鋪銷售,因此具有經濟性。
按等級劃分,直銷可分為單層直銷和多層次傳銷直銷。換句話說,單層直銷和多層次傳銷直銷都是直銷。然而,根據我國的直銷法規,單層直銷是經批準的直銷業務模式,而多層次傳銷是傳銷業務,傳銷禁令明確禁止傳銷。
應該說,法律允許的直銷和法律禁止的傳銷還是有明顯區別的:從支付方式上來說,直銷員之間沒有連帶關系,是以個人業績來支付報酬的。但是MLM人員之間是有連帶關系的,實行團隊工資。
此外,MLM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要求參與者以繳納入門費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繳納入門費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紹或者發展他人的資格,并從中獲取回報。但是,直銷公司不賺上門費。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就可以依法取得直銷員資格。
雖然國家禁止進行傳銷組織條例是2005年頒布的,但如前所述,對傳銷犯罪活動的治理研究始于1998年,當年4月18日國務院政府頒布了《關于全面禁止網絡傳銷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通知》。
此后,2000年8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國工商局、公安部、人民對于銀行《關于學生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生產經營發展活動的意見》(以下問題簡稱《意見一》),《意見(一)》第2條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堅決取締下列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按照司法程序,組織者按照《刑法》第225條有關規定處理:
1.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和組織網絡從事非店鋪經營活動,參與者中上線從下線的營銷業績中獲得報酬;
2.參加者通過繳付報名費或以變相形式繳付報名費,如通過認購商品(包括下述服務),取得加入、介紹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并因此獲得報酬;
3.先參加者從發展的下線成員所繳納企業費用中獲取經濟收益,且收益進行數額由其加入的先后時間順序可以決定的;
4.組織者的收入主要來自參與者支付的入場費或通過訂閱商品等方式變相支付的費用;
5.主辦機構將參加者繳付的部分費用用于支付第一位參加者的報酬,以維持運作;
6.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或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募其他人員從事變相傳銷活動。
上海刑事大律師發現,意見(一)明確規定,上述六種非法傳銷行為,應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關于非法經營罪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意見(一)》的規定,不僅應以非法經營罪處罰集體支付的經營型傳銷行為,還應以非法經營罪處罰拉頭收取初始費用的詐騙型傳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