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根據非法經營罪的定罪或處罰或具有管理內容的金字塔策劃行為。對于欺詐金字塔計劃的性質,欺詐罪或籌資欺詐罪。當然,由于沒有法律規定,邊界并不明確。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定罪混亂。上海刑事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具體的情況,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從事傳銷活動,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處罰。
在《批復》的最后,司法解釋中還有一句話:“實施上述犯罪,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應該說,這句話在當時并沒有引起應有的重視。其實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規則。這一規定表明,實施傳銷時,可能犯其他罪的,應當以重罪論處。
那么,在實施網絡傳銷組織行為的時候,會觸犯到了什么不同罪名呢?對此,在有關傳銷的法律制度規定中,其實我們已經有一些蛛絲馬跡。例如,《通知》第1條在論及禁止傳銷犯罪活動的根據時,指出:
不法分子利用傳銷圖謀進行邪教、幫派、迷信、流氓等活動,嚴重偏離精神文明建設要求,影響中國社會穩定;利用傳銷圖謀吸引黨政干部、現役軍人、全日制學生經商,嚴重破壞正常工作和教學秩序;利用傳銷圖謀進行價格欺詐。敲詐勒索、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產品、牟取暴利、逃稅等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干擾正常經濟秩序。因此,必須堅決禁止傳銷經營活動。
這里,通知指的是傳銷可能犯下的其他罪行,包括詐騙、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走私和逃稅(現改為逃稅)。
傳銷行為在性質上的復雜性,也為此后的立法帶來一定的爭議。在《批復》頒布以后,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從事傳銷活動的行為,一般都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在少數情況下,涉及詐騙罪或者集資詐騙罪。而兩者區分的界限,就在于是否存在實際的經營活動。
二是管理型或欺詐性傳銷:立法
程序的逆轉。
如前所述,根據司法實踐的規定,在刑法修正案(VII-RRB-設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之前,以經營內容傳銷的行為(不同于以傳銷名義進行詐騙的行為),按照非法經營罪予以處罰,從而解決了缺乏法律依據的短期需要。但這不是一個長期的解決辦法,司法實踐需要為傳銷計劃設立具體的指控。
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制定過程中,如何確立傳銷罪罪名存在爭議,并發生了重大變化。2008年8月25日《刑法典》(7)修正案初稿第4條規定,在《刑法典》第225條之后增加一條,作為下列條款之一,對傳銷罪進行了管制:
組織、領導金字塔銷售犯罪活動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傳銷的犯罪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上海刑事律師研究指出:僅僅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性質加以管理規定,將傳銷組織行為問題納入非法生產經營罪的范疇,很難能夠適應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新特點,必須獨設非法傳銷罪,明確自己設定非法傳銷的刑罰。對傳銷犯罪信息進行相關立法的建議學生得到提高立法機關的回應,并且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得以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