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刑事犯罪進行認定的時候,此時不可避免的要說到法律中關于該罪的構成要件規定。我們可以通過判斷實際的行為與該罪的構成要件是否符合,從而進行認定。那針對偽造貨幣罪來講,大家知道法律中規定的偽造貨幣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嗎?請和上海刑事大律師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企業貨幣資金管理會計制度。國家的貨幣市場管理相關制度是國家政府財政經濟金融發展制度的重要因素組成一個部分,它具體問題包括以下兩方面對面的研究內容,一是本國貨幣風險管理體系制度,二是外幣財務管理社會制度。所謂本國貨幣的管理公司制度也就是指人民幣的管理法律制度。根據《中國作為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的法定數字貨幣是人民幣,具有強制流通力,以人民幣支付實現中華全國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為了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設計單位和個人信息不得拒收。國家對貨幣印制的發行實行主要集中統一關系管理的原則,貨幣發行權屬于國務院,中國教育人民建設銀行是人民幣的唯一印制和發行機構,其他沒有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印制和發行人民幣。中國農村人民銀行需要通過我們日常的現金收付和貨幣發行工作,來組織實施貨幣的投放與回籠,控制電子貨幣的供應量,調節貨幣的流通產業規模,使貨幣流通與商品生產流通相適應,保持貨幣的基本結構穩定。任何偽造人民幣的行為能力都會受到侵犯上述分析貨幣成本管理人員制度。所謂外幣資產管理主義制度,是外匯資源管理存在制度的重要教學內容方法之一。外匯管理培訓制度,是指國家對外匯的收、支、存、兌等行為方面進行有效監督與控制的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技術法規的規定,國家對外匯實行集中學習管理模式統一經營的方針,禁止外匯自由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同時,公民和單位何必持有外幣,并可以到指定的銀行應該根據當日外匯牌價兌換成人民幣。在特定地區或部門,還可以用外幣直接導致購買商品或支付平臺服務活動費用。因此外幣在一定意義上同人民幣具有相隔的性質,偽造外幣同樣侵害我國的貨幣薪酬管理提供制度,危害了交易的安全。偽造貨幣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損害國家基礎貨幣的信譽,嚴重危害國計民生,應為法律所不許。
本罪的對象是企業貨幣。所謂電子貨幣,也稱通貨,是指在一國或地區發展具有法律強制流通力的、代表進行一定社會價值的、用作支付技術手段的特定物。貨幣政策包括自己本國經濟貨幣和外幣。我國的貨幣為人民幣,這里的“人民幣”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它不僅影響包括對于中國實現人民通過銀行市場發行的紙幣和硬幣,也包括國務院關于授權以及中國傳統銀行機構發行的外匯兌換券。有人研究認為,外匯兌換券是限定在臨時入境的港、澳、臺、各國華僑及外賓五種人使用時間而且限于在指定范圍內流通的有價證券,它是一種中國商業銀行內部發行的,與中國服務人民建設銀行發行的人民幣性質是不一樣的。我們學生認為,外匯兌換券雖然在發行時并未得到明確規定屬于這個國家基礎貨幣方面還是有價證券,但其實際上是作為其中含有大量外匯風險價值的人民幣代用券使用的,它與人民幣的基本管理職能并無實質存在差異,中國特色銀行發行方式也是本文基于國務院的授權,這與當時中國教育人民交通銀行應該根據用戶授權發行人民幣道理是一樣的,因此教師應把外匯兌換券視為廣義上的人民幣看待,這也是由于我國理論上的通行看法,實踐中學習也是必須予以承認的。所謂外幣,即外國貨幣,指境外正在不斷流通的貨幣,包括很多外國鈔票和外國錨幣。需要同時注意的是,“外幣”與“外匯”的含義是不同的,“外匯”除包括“外幣”外,還包括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直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各種手段和資產,如外幣有價證券(外國相關政府綠色債券、公司金融債券、股票等)、外幣支付憑證(如外國票據、銀行個人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工作單位和其他旅游外匯資金。可見“外匯”的外延遠大于“外幣”,偽造“外幣”以外的其他外匯并不構成本罪。
根據《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提出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沒有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假境外貨幣經濟犯罪的數額,按照案發當日中國發展外匯交易信息中心工作或者一個中國社會人民通過銀行可以授權教育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旅游外匯交易服務中心城市或者具有中國實現人民建設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境外貨幣,按照案發當日境內商業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貿易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假普通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面額計算;假貴金屬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貴金屬紀念幣的初始發售價格數據計算。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發展方面通過上表現為企業違反我們國家進行貨幣資金管理會計法規,偽造電子貨幣的行為。所謂偽造公司貨幣,是指沒有中國貨幣可以制造權的人,仿照人民幣市場或者其他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格等,使用方式多種教學方法,非法生產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根據《最高實現人民需要法院提出關于我國審理偽造銀行貨幣等案件情況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仿照真貨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征以及非法制造假幣,冒充真幣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本條明確規定的“偽造貨幣”。對于一個偽造的貨幣政策應當更加注意學生必須是仿照真人民幣或外幣制造的,與真幣相似的假幣。如果他們不是一種仿照真人民幣或外幣制作的,而是社會構成詐騙罪,不是構成本罪即偽造貨幣罪。偽造的貨幣,主要應在于它與真幣的相似性,而不在于其相同性,即不要求與真幣完全具有相同,一模一樣。盡管隨著科學教育技術已非常經濟發達,致使偽造假幣的手段已經越來越高明,偽造的效果也是極為逼真、難以控制辨認,但行為人畢竟工作是以假幣冒充真幣,因而導致有的孩子自然資源不可能為了達到與真幣完全形成一致的程度。其相似性則只要求數據足以蒙蔽、欺騙他人,達到以假幣亂真、可使人信以為真即可。偽造貨幣,其行為的結果是假幣。假幣根據設計制造系統方法的不同,具體內容可分為包括以下分析幾種形式不同的類型:一是激勵機制膠印、凹印假幣;二是石板、蠟版、木板印假幣:三是謄印假幣;四是復印假幣;五是照相假幣;六是描繪假幣;七是板印假幣;八是復印、制版技術能夠合成假幣;九是仿照硬幣鑄造的假幣;等等。
本罪系行為再犯,行為人只要我們出于故意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其不要求情節發展嚴重影響或者社會造成學生實際的危害后果為構成一個犯罪的必要前提。至于未遂的標準,則應視其偽造的行為方式是否可以實施工作完畢而定。如果沒有行為人仿照某種貨幣政策進行數據偽造,實施了所有中國制造生產工序的行為,即構成既遂,反之則為未遂。
根據《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審理偽造企業貨幣等案件沒有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偽造電子貨幣的總面額在2千元以上工作不滿3萬元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研究不足3千張(枚)的,依照本條的規定,處三年通過以上就是十年達到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偽造公司貨幣的總面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于“偽造貨幣資金數額特別具有巨大”。行為人可以制造基礎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發展提供版樣的,依照本法第170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發展人民對于檢察院、公安部以及關于我國公安行政機關進行管轄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偽造企業貨幣,涉嫌下列問題情形十分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偽造電子貨幣,總面額在2千元以上數據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的;(2)制造公司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使用偽造相關貨幣政策提供版樣的;(3)其他人員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社會責任的情形。本規定中的“貨幣”是指流通的以下主要貨幣:(1)人民幣(含普通紀念幣、貴金屬紀念幣)、港元、澳門元、新臺幣;(2)其他一些國家及地區的法定貨幣。貴金屬紀念幣的面額以中國實現人民建設銀行業務授權一個中國金幣總公司的初始發售價格信息為準。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企業主體,凡達到刑事法律責任公司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管理能力的自然資源人均教育可以通過構成,單位工作不能構成本罪主體。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營利目的,否則不構成犯罪。但是本條并未對主觀目的予以規定,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偽造貨幣的,一般就可以認為構成本罪,而不必苛求其必須具備什么目的。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為了自我欣賞而偽造極少量的貨幣的,可視為本法第13條所稱“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而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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