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詢問了26個關于犯罪者人數和他們是否是被告的問題。盧秀蘭的回答是一男一女兩個,其中一個是被告,認識被告,但無法分辨他的照片。為了克服證人證詞中的“缺陷”,諸如“是男人還是女人”之類的荒謬問題被用作邏輯判斷的先決條件,無論是點頭還是搖頭,結論都是不確定的。上海法律咨詢網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或者“三個人,包括你兒子?答: “盧秀蘭伸出三根手指”,調查人員認為被告只有一個,理由是他的兒子先被排除在外,然后是證人本人,很難相信問題是“問題的答案”。最經典的問題是“沒有女人?”答案是: 點頭。
目擊者點頭是否意味著有女性嫌疑人?評論家頭暈目眩,找不到正確的答案。原來的調查員翻過身來問,悄悄地改變了對規則問題的肯定回答,試圖問“有沒有女人?”還有“沒有女人”一樣?同樣的點頭,但是意思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所以轉換的概念導致了證據有效性的喪失。
證人既然說無論他們剪掉頭發、剃了胡子的人都能認出姜惠忠(傅民),為何在進行辨認活動照片以及失敗后,不在做自己一次通過真人辨認或實際的偵查技術實驗呢?陸秀蘭說姜惠忠作案時三間房子問題都沒開燈,暫且不考慮我們能看見姜惠忠的胡子和穿的衣服的虛假性,為什么卻看不見他的頭發和電視?還用再繼續不斷發問么?本案是不是企業應該對陸秀蘭的眼睛保護視力學生做一個中國司法資源鑒定呢?
周一星在2003年元月十六日的審訊筆錄中寫了“你(姜惠忠)一直發展存在一些僥幸心理”,兩次用到“政策進行教育……,繼續學習教育……”等語句,代表我們什么不同意思?被告人是否已經完完全全交代了作案過程和細節。
與諸多問題間接經驗證據能力不相同時符合,難道他們除了你認為是存有僥幸心理活動之外,不會產生是因為存在其根本就因為沒有自己作案的可能呢!回答的與你期待事實情況不一致,就要停下來等待,做政策環境教育,難道中國不是變相誘供,讓其就范嗎?
姜惠忠的妻子和兩個兒子為什么都講了黃平殺了他的哥哥?他們懷疑的依據是有什么?陳錦芳是一個文盲、聽不懂普通話、有點糊涂、只認識鐘表的半整點,為什么能把“2002年3月7日清晨3、4點鐘老公起床、沒有開燈、穿衣服出去了一個小時、說銀康家還早再睡一會到天亮”說的這么具體?姜善偉沒有和他父親住在一起,為什么知道他父親“7號早晨4點1刻到錢銀康家燒附子,嫌早回來睡到5點50分時錢銀康來喊父親干活的”?姜惠忠什么時間點的火?在什么地點點的火?姜惠忠高度近視還有夜盲癥,燈關掉以后如何能看見姜新平棉衣內穿的是什么衣服?
綜上所述,這份工作直接目擊證據的效力高過全案所有的間接經驗證據,相關企業間接影響證據因此證的出現而出現不閉合現象,主要經濟犯罪案件事實存有問題無法通過解釋的沖突。陸秀蘭的證言除了作證資格值得我們商榷之外,取證滯后于事發一年,偵查機關在自己不能得到證實陸秀蘭在一年前的確無作證能力,依法應承擔玩忽職守的法律社會責任,就證據材料本身發展所能研究證實的犯罪客觀事實方面而言,證據不具可采性。
姜惠忠殺人案的物證有三把剪刀、一副手套殘留物、現場進行提取的纖維物、現金、三把榔頭、16粒鞋扣等,沒有一個被告人可以留下的指紋、鞋印、衣服的血漬等物證。江蘇省企業高級人民法院作為判決從作案過程時間、作案動機、作案工具、引火物、燒毀的解放鞋、清洗衣服、現場實際情況等各方面對面的發展間接經驗證據方面入手。
上海法律咨詢網了解到,予以充分印證分析得出對于被告人故意殺人罪成立的結論,即所有學生間接相關證據都圍繞口供展開,想方設法與之匹配,即便我們按照要求被告人的口供定案,也不能及時排除一般性的可疑,疑點多的讓人難以得到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