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通州市公安局在調查階段有兩個非常雷鳴般的調查短語:“你(姜善偉)沒有證明你父親沒有犯罪,你為什么懷疑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 康慧忠,你的妻兒和你有什么仇人嗎?上海法律咨詢網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姜惠忠裸眼視力0、2且患夜盲癥,為什么不做法醫學鑒定?錢銀康證明康姜惠忠7日早在我家干活,打了第一條附子開始打第二條附子時有人喊“救火”,打一條附子需要多長時間?打完第一條附子的時間是幾點?借款什么用途?為什么打(或沒有打)借款字據?
憑什么斷定受害人借給被告人的那一張黑色百元鈔票就是從姜惠忠家里搜出來的那一張?用抹布塞嘴還是用鋪布蒙頭?塞嘴的和蒙頭的是一塊還是兩塊藍布?藍布的尺寸、顏色、質料等?用那一只手捂的嘴?扼頸的是左手還是右手或雙手?當時受害人雙手有沒有反應?現場為什么有三把剪刀、三把榔頭?剪刀從那里拿到的?榔頭為什么沒有作為作案工具送檢?刺戳什么部位?刺戳幾次?刺戳的力度有多大?刺戳的深度為什么不一?受害人機械性窒息前有無反抗?具體反抗的動作是什么?
公訴意見書所謂的姜惠忠開始亂講一通,是何原因?公訴意見書所謂的姜惠忠逐漸如實供述,“逐漸”是不是隨著鑒定內容的逐漸確定而逐漸交代的呢?遮臉的那一塊抹布的顏色、大小、厚薄?遮在臉上的目的是為了讓其窒息還是為了是讓其看不見,不好用力(反抗)?從桌子上拿起還是從地上撿起一把剪刀?帶有血跡的手套沒有燒毀的原因?物證鑒定書上顯示三把剪刀,為什么只有兩把送檢?
三把剪刀為什么未在法庭上出示辨認?姜惠忠開始說殺羊刀、鑿子,為什么沒有落實去處?戳的部位包括背部嗎?為什么法醫錢宿東、張啟成給程金華、周一星的解釋與司法鑒定結論不符?尸體右手大魚肌的哆開生活創口的傷致傷原因?能不能排除屬于抵抗傷?掌心創口傷致傷原因?
具有生活反映到底是創傷還是刺傷?尸檢時因為手握拳狀導致沒有發現屬于什么性質?對鑒定結論的影響到底有多大?為什么肩背部沒有發現創傷痕跡,為什么與口供嚴重不符?因為傷口特別多,對手上的傷口沒有專門討論的理由成立嗎?
左手大魚肌處傷口是生前傷,創口有淤血塊,窗口邊緣不整齊,不是銳器傷,機械性損傷的可能性大,成立嗎?手掌中心的皮膚缺失,考慮是燒傷所致,成立嗎?以上十幾處重要的傷情鑒定內容缺失的原因是什么?為什么采取基層公安局的法醫口頭解釋?為什么不補做司法鑒定呢?
兩個灰堂里滿滿的灰,共燒了多少雙解放鞋?嫌疑鞋是誰燒的?嫌疑鞋燒的具體時間是幾號幾時?灰堂很深,全部掏盡對底火加溫起不到作用還浪費柴火,為何最后一次全部掏盡的方式取灰?16粒紐扣從幾個灰坑取出?每一個灰坑取得的是不是8粒?取灰掏到爐底平面還是下堂清堂?有沒有取灰取證的完整影像資料?
此外,蔣惠忠的最后一次傳訊是在2003年8月25日,審訊人員周一星問道: “調查人員打你了嗎?”答案是“不”這個問題最終被寫進了最終判決書,“姜慧忠沒有被發現曾經被刑訊逼供,”他說。那真相呢?他們(通州區公安局刑警大隊的警察)把我和我的家人關了起來,整天整夜地折磨我。他們好幾天都沒給我吃東西還威脅說如果我不說實話就用電棍捅我。
同樣是姜慧忠的訊問和答辯內容,為什么不如實寫入判決書呢?律師在一份日期為2002年9月15日的聲明中說,“陳被拘留15天,兩次被拒絕進食,拒絕如實招供,被處決,并受到電棍威脅。”聲明在沒有發出任何聲音的情況下,過濾掉了可疑的東西。
上海法律咨詢網認為,綜合上述案件中關于作案時間的所有證據,可以得出如下孤立的結論:第一,待定時間是開始作案的時間,即起床出門的時間。蔣供述中出現了兩三點,證人證明分別是凌晨3點、3點半、4點15分,說明出發時間不確定。凌晨2點到4點15分,兩者相差2小時15分。根據睡在同一張床上的妻子的證明,最晚出門時間是3點半,距離發現火災的時間也是2小時50分。這是比其他證據更大的時間差,也很難解釋起火時間和她丈夫有什么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