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勒斯曾經說過:“人們至少有理由期望,在作出關系到他們的判決之前,法院聽取其意見,即他們擁有發言權。”筆者認為,即使是有利調整,也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意見,并重新簽署具結書,固定協商的結果。普陀律師來帶您了解一下具體情況。
因為可能存在被告人認為根據自己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下調的幅度應當更大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檢察機關不聽取被告人的意見進行調整,被告人很可能會因為不滿下調的幅度而上訴。此時能否認為被告人反悔了呢?筆者認為不能。因為此時被告人不服的是調整后的量刑建議,檢察官下調量刑建議之前沒有聽取被告人的意見,雙方并沒有達成合意,也沒有簽署新的具結書,何來反悔?
(一)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放棄了自己的辯護權和程序性權利
根據2019年《指導意見》的規定,認罪認罰案件既可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也可能適用簡易程序,甚至還可能適用速裁程序。即使是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相較于普通案件,認罪認罰案件適用的普通程序也更為簡化,更遑論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1、法庭調查的簡化。認罪認罰案件中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仍然保留了法庭調查的環節,但是訊問和發問都會有所簡化。而速裁程序則是直接省略了法庭調查環節。
2、舉證質證的簡化。認罪認罰案件中的普通程序對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名稱及證明內容進行說明;對控辯雙方有異議,或者法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出示并進行質證;簡易程序只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和質證。
3、法庭辯論的簡化。認罪認罰案件中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都只圍繞有爭議的問題進行法庭辯論。而速裁程序則是直接省略了法庭辯論環節。
綜上所述,認罪認罰案件中的普通程序,其法庭調查、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環節都會有所簡化,簡易程序則在此程度上進行簡化。而速裁程序則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環節,只會在判決宣告前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公訴人簡要宣讀起訴書后,審判人員當庭詢問被告人對指控事實、證據、量刑建議以及適用速裁程序的意見,核實具結書簽署的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并核實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情況。甚至還可以集中開庭、逐案審理。
可以發現,一旦當事人選擇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必然是以放棄自己一定程度的辯護權以及依法享有的接受具備法定正當程序的訴訟流程的權利為代價的。
有些法院甚至以快速完成認罪認罰的庭審程序為榮,甚至在報道中大肆宣傳。例如,某法院就曾經報道該院刑事審判庭的審判人員僅用27分鐘就結束了5起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審理并當庭宣判。粗略計算,平均一個案件耗費竟然不到6分鐘!④
這絕非個例!最高檢甚至發布了認罪認罰案件適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⑤。據介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以來,檢察機關適用該制度辦理的案件,起訴至法院后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占27、6%,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占49、4%,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占23%。即便如此,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認為“認罪認罰案件適用速裁程序的比例仍然偏低”。
(二)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調高量刑建議,加重刑罰,對被告人辯護權和程序性權利的侵害是不可逆轉的
正如前文所述,認罪認罰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數都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甚至是速裁程序。這都是被告人以放棄自己一定程度的辯護權以及依法享有的具備法定正當程序的訴訟流程的程序性權利為代價,以此換取相對從寬的刑罰。
普陀律師覺得,此時,被告人會陷入進退維谷的兩難境地,要么就接受比具結書上更重的量刑;要么就選擇上訴,但是上訴就會面臨之前本公眾號發布的《認罪認罰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訴權不能被剝奪》一文中介紹的,檢察院以“抗訴”反制“上訴”的尷尬局面。換言之,被告人放棄了自己的辯護權和依法享有的程序性權利,但是卻再也得不到具結書上協商一致地刑罰了,而且找不到救濟的途徑。從某種程度上而言,認罪認罰的被告人被殘忍地“欺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