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開始,對于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調整問題就存在很多值得深究和亟待解決的問題。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對法院調整量刑建議的情形進行了限制規定。2019年10月24日發布的《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量刑建議的提出、量刑建議不予采納的情形以及量刑建議的調整進行了細化。普陀律師來帶您了解一下具體情況。
但在實踐中還是存在很多法律規定的盲區,所以2021年12月3日最高檢專門就量刑建議的相關問題制定頒布了《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量刑建議指導意見》),對量刑證據的審查、量刑建議的提出、各方意見的聽取、量刑建議的調整、量刑監督等問題進行補充和細化。
但是,在實踐中,還是關于認罪認罰案件量刑仍然存在大量有待解決的問題,目前的規范性文件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部分辦案人員遇到規范性文件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常常束手無策;也有些辦案人員,對于這類問題直接以法律沒有相關規定為由拒絕繼續推進工作。本文僅就辦案過程遇到的情形討論幾個方面的問題。
在本文進行討論之前,需要辨析兩個相近的概念:量刑建議的調整與量刑建議的變更。從《量刑建議指導意見》第30條和第32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窺探這兩者的區別。
量刑建議的調整:在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向檢察院提出,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檢察機關才可以調整量刑建議。
量刑建議的變更:只有在出現了新的事實和證據,或者犯罪嫌疑人反悔的,檢察機關才可以變更量刑建議。
(一)實踐中產生的疑問
根據《高檢規則(2019)》第418條、2019年《指導意見》第41條和2021年《量刑建議指導意見》第32條,可以推斷出以下幾個結論:
1、量刑建議的調整主體一般是檢察院;
2、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的前提是法院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的異議有理有據;
3、檢察院在法院的通知下,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以后仍然明顯不當的,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此時調整量刑建議的主體可以視為是法院。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在訴訟過程中出現了新的事實或證據,那么變更量刑建議是理所應當的,本文討論的前提是,相較于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事實和證據都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沒有反悔。
那么,實務中可能會產生了以下幾個疑惑:
1、法院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通知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檢察官同意了,但是被告人不同意新的量刑建議,此時被告人是否還屬于認罪認罰?
2、如果檢察官和被告人都不同意法院調整量刑建議的要求,法院判決后,被告人不服上訴,此時能認為被告人已經不具備認罪認罰這一從寬情節了嗎?
(二)“認罰”不等于認可未知的任何刑罰,認可的是認罪認罰具結書上協商一致的刑罰
在事實和證據都沒有變更的情況下,法院通知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大多數都是認為量刑建議過輕了。
第一種情況,在量刑建議的采納率被納入績效考核的區域,有些檢察官為了保障自己的量刑建議采納率,大概率都會同意調整。但是,被告人基本不會同意。
那么現在的問題是:有一份已經簽署生效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時有一份量刑更重的量刑建議,那么此時被告人還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嗎?如果能,那他認的是更重的刑罰,還是原來簽署具結書上面載明的刑罰?如果不能,那他之前基于認罪認罰所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否還能在后續的庭審中舉證、質證甚至作為定案的依據嗎?而根據其供述找到的其他證據又應該如何看待?
第二種情況,檢察官不同意法官提出的調整量刑建議的要求,被告人更不同意。如果法官一意孤行地不按照檢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議進行判罰,此時被告人會認為自己遭到了背叛。
普陀律師認為,明明自己已經認罪認罰了,也和檢察官就量刑問題協商一致,結果法院不采納,這種情況必然會導致被告人的上訴。那么此時不能認為被告人的上訴反映其不認罰,因為被告人對認罪認罰具結書是認可的。沒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被告人也沒有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