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借貸領域,還款保證書是常見的擔保方式之一。借款人在向債權人借款時,需要提供擔保物或者由第三方提供擔保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而擔保公司作為專業提供擔保服務的機構,往往會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服務,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擔保公司的印章可能會被借款人偽造,從而導致擔保效力的問題,進而引發法律糾紛。本文上海律師將圍繞還款保證書上加蓋的擔保公司印章系借款人偽造的情況進行探討,并對法院應如何審查相關行為進行闡述。
一、還款保證書上加蓋的擔保公司印章系借款人偽造
對于擔保公司的印章被借款人偽造的情況,法律上的處理方式并不一定相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規定了擔保公司的代理范圍和代理方式,以及擔保公司與借款人的關系。其中,第十九條規定:“擔保公司應當設立書面授權制度。未經擔保公司授權的人員不得代表擔保公司進行擔保活動。”而第二十三條規定:“擔保公司的授權代表人在授權范圍內從事擔保活動,其行為產生的效力由擔保公司承擔。”
這表明,如果借款人未經擔保公司授權,擅自使用擔保公司的印章,那么擔保效力是無法形成的。但是,如果借款人可以證明其是擔保公司實際控制人,并且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實際控制人同意使用擔保公司的印章,那么就需要對此進行進一步的審查和處理。
二、法院應如何審查借款人以擔保公司名義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在法院審查借款人以擔保公司名義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時,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查明借款人是否具有代理權:借款人是否可以代表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服務是關鍵。如果借款人沒有經過擔保公司的授權,那么其行為就屬于表見代理,不能形成擔保效力。
查明實際控制人是否同意使用擔保公司印章:如果借款人可以證明其是擔保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并且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實際控制人同意使用擔保公司的印章,那么就需要對此進行審查。法院可以通過查看公司章程、股權結構、公司經營活動等證據,來判斷借款人是否真正具有擔保公司的代理權。查明擔保行為是否符合擔保公司授權范圍:即使借款人具有代理權,其行為也必須符合擔保公司的授權范圍。如果擔保行為超出了授權范圍,那么其行為也不能形成擔保效力。
三、擔保公司依法應否對借款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及承擔何種責任
在確定借款人以擔保公司名義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有效之后,需要進一步審查擔保公司是否應該對借款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何種責任。在此方面,主要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擔保公司應對借款人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擔保公司作為提供擔保服務的機構,其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借款人以擔保公司名義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擔保公司應該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擔保公司應對借款人行為承擔的民事責任:在確定借款人的行為有效之后,擔保公司也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具體來說,擔保公司應該履行擔保責任,即在借款人不能按時履行還款義務時,擔保公司應當代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
擔保公司應對借款人行為承擔的違約責任: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擔保協議履行還款義務,那么擔保公司可以向借款人追償,并有權要求借款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上海相關法律案例
在上海市法院審理的類似案件中,曾出現過借款人偽造擔保公司印章的情況。在該案件中,法院判斷借款人具有擔保公司的代理權,且其行為符合擔保公司的授權范圍,因此認定借款人的行為有效,但是擔保公司因未能按時履行擔保責任,被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民事責任。
在另一起上海市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借款人以擔保公司名義對外提供擔保,但是實際上并沒有得到擔保公司的授權。在該案件中,法院認定借款人的行為無效,并要求借款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違約責任。
總而言之,針對還款保證書上加蓋的擔保公司印章系借款人偽造,但是借款人舉證擬證明其系擔保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情況,法院應當在查明是否屬實的基礎上,進一步審查借款人以擔保公司名義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擔保公司依法應否對借款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及承擔何種責任。具體判斷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借款人是否具有代理權、行為是否符合授權范圍,以及擔保公司是否應當對借款人的行為承擔責任等。
上海律師提醒大家,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法院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逐一考慮上述因素,判斷借款人的擔保行為是否有效,以及擔保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法院也應該積極引導擔保公司加強內部管理,避免因管理不善而導致的借款人違規行為,保障擔保公司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