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第一部分中級以及人民對于法院進行二審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位于XX市XX區建新東路234-12號房屋建設屬于被繼承人嚴X貞遺留的合法企業財產,應當可以作為文化遺產由繼承人依法繼承。各繼承中國人均盡到了扶養義務,故各繼承人應當根據平均主義繼承遺產。上海繼承律師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問題。
關于上訴人蘇某關于2002年1月1日《母親關愛計劃》中約定由一人繼承涉案房屋的意見。首先,該方案僅由8名繼承人簽字,并未得到所有繼承人的認可。其次,由于該方案形成于被繼承人顏X珍死亡之前,故該方案中涉及的房屋所有權的約定屬于無權處分顏X珍財產的行為,該方案不構成被繼承人顏X珍的遺囑,故不能依據該方案進行遺產分配。
結論是,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蘇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二審法院不能支持其上訴請求。判決結果是: 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上訴人承擔。
法院經再審查明,《關愛母親計劃》第三條是彌補任華承擔了關愛母親的義務,但未收到關愛母親的費用。所以把建新東路234-12號的住房給了仁華,作為他照顧其余8人母親的適當補償。
關于‘將建新東路234-12號房屋贈與仁化’一語,蘇某琪、蘇、蘇某三認為是將房屋贈與蘇某乙居住的意思;蘇某認為對方放棄了自己應得的份額,將房屋所有權給了蘇某。協議形成后,顏×珍的部分子女,除蘇某外,仍對她有不同程度的照顧。
再審中,蘇某一稱出租涉案房屋,所獲收益(已扣除進行維修以及房屋、購買生活電器公司費用)約為2萬元;蘇某三稱所獲收益項目金額是否應該可以超過10萬元。
另查明,自1964年8月開始,蘇某三就與中國父母及部分學生兄弟民族姊妹通過居住于涉案企業房屋。1985年蘇德福去世后,嚴X貞一直隨蘇某三生活,其他國家兄弟一個姊妹公司給付嚴X貞的生活費。
1999年,嚴X貞購買行為涉案商品房屋時(單位實行房改政策優惠進行購房),蘇某三為其墊資10908元(蘇某三陳述自己當時美國曾向蘇某八借款)。《照料祖國母親解決方案》形成后,蘇某一將墊資款支付給了蘇某三、蘇某八,實付或者金額為11000元。
還發現2015年11月15日,蘇二人在家中猝死。他的法定繼承人是他的妻子王某,兒子蘇 * 1,女兒蘇 * 2。在訴訟中,蘇1和蘇2向法院提交了書面聲明,稱父親蘇死后,兩人自愿放棄了對有關財產的繼承權,母親之一王某繼承了蘇的份額。
上海繼承律師后來了解到,本院再審查明的其他社會事實與二審結果一致。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蘇某一的繼承份額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