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元旦,經在渝七姊妹通過協商,決定在2001年實行學生輪流進行照料自己母親,并約定時間每人平均每年出生活費400元,不照料祖國母親者每人可以每年600元的護理費,由照料者負責水電氣、電話、電視、衛生等費用。上海繼承律師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問題。
不在我們此處生活照料者,這里的清潔費、電話座機費、電視費由該人出;向X華(蘇某一之妻)可在此同時居住,水電氣等費用,一人住則一人出,兩人住則兩人出;房子歸大家,原則要求每人都有一份,不要者,作為企業放棄,但要寫個字條簽名,蓋私章,再蓋單位財務公章,以此發展作為重要憑據。原、被告人員均按此協議需要照顧一個母親。
2002年元旦,在重慶七姐長安工廠 Xiangjiang 舉行了一個聚會,討論將來照顧母親的問題。主要協議是蘇承擔照顧母親一百年的費用,每年5300蘇,每年9蘇,每400蘇,但是經常去探望,幫助,其他四個,六個,八個,兩個和七個都是每人每年500元,直到母親100歲,沒有照顧母親的費用,蘇承擔了照顧其他八個人的費用,作為足夠的補償給了他在 Jianxin East Road 234-12號的房子,這房子是九姐妹以前的家。剩下的八個人還可以來這里玩。
只有超過半數的參與者同意,我們才能批準該建議,我們參與公證。SU-8,SU-7,SU-3,SU-5,SU-1,SU-6,SU-9拒絕簽字。審判期間,被告人蘇里南7人、蘇里南5人、蘇里南6人、蘇里南3人拒絕承認上述6人簽署的方案的真實性,也不申請方案的真實性以及是否自己簽署。
庭審中,原告蘇某一與被告蘇某七、蘇某五、蘇某六、蘇某三、蘇某九均表示,如法院進行判決涉案房屋可以按照國家法定繼承問題處理,本人無能力支付以及其余學生各方面的房屋補償款,只需要通過法院判決確認社會各方當事人個人所得份額即可。
審判期間,蘇表示會將方案副本郵寄給蘇簽名,并向法庭出示了八人簽名的方案副本,但明確表示不能提供 SU-2和 SU-4的原始簽名方案。蘇七、蘇五、蘇六、蘇三、蘇九反復詢問認為證據是其復制品的真實性不被承認。
原告蘇某申請證人龍×碧、趙×敏、陳×玉出庭作證,擬證明2000年5月以來,顏×珍主要由蘇某夫婦照顧到×華。蘇某琪、蘇、蘇、蘇某三、蘇某久質證,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自2000年起,原、被告九姐妹按相關約定照顧母親,未照顧自己的也按約定支付生活費、護理費。
XX市XX區人民對于法院認為一審以及判決:
一、位于XX市XX區建新東路234-12號房屋由原告蘇某一與被告蘇某二、蘇某四、蘇某七、蘇某五、蘇某六、蘇某八、蘇某三、蘇某九各繼承九分之一的產權市場份額;
二、駁回作為原告蘇某一企業其他公司訴訟服務請求。本案相關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原告蘇某一經濟負擔478元,被告蘇某二、蘇某四、蘇某七、蘇某五、蘇某六、蘇某八、蘇某三、蘇某九各負擔477.75元。
蘇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1。撤銷一審判決,將被繼承人顏×珍名下位于XX區建新東路234-12號的房屋,由上訴人蘇某繼承50%的份額;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XX 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案件事實一致。
二審中,上訴人蘇某出示了2002年1月1日的《母親關愛計劃》,該計劃由蘇某8、蘇某7、蘇某3、蘇某5、蘇某1、蘇某2、蘇某4或8簽字,蘇某9未簽字。
上海繼承律師發現,擬證明當事人對涉案房屋權屬有明確約定的,應當按照方案載明的方式處理。上訴人蘇某琪、蘇、蘇某三、蘇某久質證認為,首先,蘇某久沒有在協議上簽字,沒有得到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是無效方案。其次,由于該計劃是在母親顏X珍去世前形成的,即使所有繼承人簽字,也無權處分母親的財產,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