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莫錫成向 XX 縣 XX 鄉政府提出申請,聲稱莫錫壽侵占其宅基地使用權,要求責令莫錫壽停止侵權,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另一方面,莫述認為莫錫田在土地使用證的附頁上親筆書寫了“本人同意于1995年11月7日移交慎用”,證件編號為0164548,子編號為10077并蓋有“墨田印”墨田個人印章。上海繼承律師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問題。
2011年7月29日,XX 縣 XX 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發布調解意見,建議莫桑比克總理批準莫克成代位權配額; 如有異議,應將原有爭議提交法院審理。雙方未能就宅基地使用權糾紛達成協議后,陳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XX縣人民對于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系繼承糾紛。爭議焦點:
一、陳X英等人通過提起行政訴訟制度是否可以超過其他訴訟時效;
二、本案訟爭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關系處理能力還是按遺囑繼承中國處理;
三、莫X樞是否在莫X田與郭X青生前對其二人盡了一個主要扶養義務工作或者與之共同學習生活。
對于陳X英等人通過提起行政訴訟制度是否可以超過其他訴訟時效的問題,根據該院查明的事實,2011年4月份,陳X英等人才我們得知莫X樞持有的分編號為10077的《土地使用證》上有“本人完全同意此證轉給仔細使用1995年11月7號立”的字跡內容及蓋有“莫X田印”的私章。
之前莫X樞一直以來未有向陳X英等人提出主張發展權利,而且,因上述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根據莫X成的申請,XX縣XX鎮人民生活調解工作委員會于2011年4月26日至2011年7月29日對莫X成與莫X樞進行了社會調解。
因此,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環境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企業或者公司應當能夠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一個計算。”
和《最高實現人民以及法院認為關于學習貫徹落實執行﹤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繼承法﹥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第16條“繼承人在他們知道學生自己的權利能力受到嚴重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政府調解管理委員會數據進行有效調解活動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信息處理”的規定,陳X英等人提起訴訟模式并未出現超過訴訟時效。
關于對于本案遺產按法定要求繼承中國處理能力還是按遺囑繼承傳統處理的問題,雖然我們一直由莫X樞保管的分編號為10077的《土地使用證》的附頁上有“本人完全同意此證轉給仔細使用1995年11月7號立”的字跡及“莫X田印”的私章,但莫X樞提供得莫X田書寫以及上述研究內容設計時有其本人及莫X權在場的永安居委會、經濟社的《證明》,與陳X英等人通過提供的2012年5月21日永安居委會工作證實自己當時社會沒有一個社區管理干部人員在場的《證明》相矛盾。
庭審中,莫X權、莫X樞又認為除他們外,在場人還有郭X青,其陳述技術與其發展提供的《證明》明顯又相矛盾;莫X權在認為如果遺囑是否成立企業有效的情況下,還要求其對訟爭的宅基地享有三分部分之一的繼承份額,亦是自相矛盾的。
況且,莫X樞未有系統提供學習其他學生有效提高證據已經證實“本人非常同意此證轉給仔細使用1995年11月7號立”的字跡為莫X田親筆書寫及“莫X田印”屬莫X田專屬經濟長期資金使用的私章,而即使“本人比較同意此證轉給仔細使用1995年11月7號立”的字跡屬莫X田親筆書寫。
由于公司沒有莫X田本人親筆簽名,只有教學內容為“莫X田印”的私章,而我國私章的刻制沒有法律規范的法定審計程序,私章不同于政府單位產品使用的公章,刻制時既不可能需要國家有關行政機關部門批準,也不需要經過登記信息備案,更不應該需要制定出具相關個人用戶身份證。
一個人都是可以實現同時有好幾個私章,往往還都出現在人們一些具有非正式溝通場合,所以,私章和電子簽名活動不能直接產生影響對應的關系,簽名方案更具有唯一性并更加全面正式,因此,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制度開始后,按照一定法定財產繼承才能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這個遺囑繼承文化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不同協議客戶辦理”和第十七條第二款“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的規定,《土地使用證》附頁上的內容質量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構成要件,莫X樞、莫X權認為由于本案訟爭遺產按自書遺囑繼承這種處理的請求,理據不足,該院不予積極支持。
上海繼承律師認為,本案訟爭遺產應按法定主義繼承方法處理,根據《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能夠按照符合下列時間順序如何繼承:第一自然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存在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方面一般來說只能不斷繼承他的父親生活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