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X田的遺囑都是自己寫的,有具體的日期,用的是自己的私章。當時我、莫X全、母親郭X清在場,符合自寫遺囑,是合法有效的遺囑。墨田死后,他的私人印章可能已經被火化了。上海繼承律師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問題。
莫成父親莫×Xi在世時,私自將原屬莫×田的舊房基地(縣財政局宿舍門西側,當地稱“花園”)轉讓給陳×燕使用,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3.陳西瀅等人提供的"調查筆錄"中的調查對象:郭瓊然。
我曾經找過郭瓊然了解情況。郭瓊然稱,陳×英等人當時做筆錄時欺騙了他,稱老園子已被平分三份,本案有爭議的宅基地被我剝奪了他父親的份額。認為調查筆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莫X田夫婦一直和我住在一起,我養著他們直到他們去世。陳英等人從未照顧過莫X田,莫X擅自將原有的“花園”宅基地轉讓給陳X燕。因此,陳×英等人無權繼承編號為10077號土地使用證項下的宅基地。請求:駁回陳×英等人的訴訟請求。
一審認為被告莫X權辯稱,莫X田是莫X喜、莫X權、莫X樞的父親,訟爭的宅基地應歸莫X喜、莫X權、莫X樞所有。鑒于莫X喜已經沒有去世,宅基地應歸莫X權、莫X樞。
莫X田夫妻生活在世時自行在祖屋居住,莫X田一直都是從事小攤檔生意,亦有一些征地款收入,但莫X田夫妻關系基本上與莫X樞同吃,有時亦與我一起同吃,兩老去世后余下的征地款歸莫X樞所有。
莫X田書寫形式遺囑時我亦在場,該遺囑是有效的,但該宅基地的三分技術之一就是本人自己有權進行繼承,余下的則歸莫X樞所有。
1953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 XX 縣人民法院政府將有爭議的房屋用地分配給 MOX 田戶,并簽發了沒有0577號“土地和房地產所有權證明書”,當時的家庭號碼是莫錫田、莫介榮、郭錫聯、 Mo xxi、莫錫泉、莫錫樹、莫錫田是一家之主,莫介榮是莫錫田的父親(已故) 。
郭錫聯和郭錫清其實是同一個人,即 Mo xxi、莫和莫是莫和郭錫慶結婚后的子女,莫 x XI 是長子,莫 x 右是次子,莫 x 書是三子。1962年12月11日,莫兮兮與陳希英結婚。在結婚證上,他錯誤地填寫陳希英為“陳希勇”,婚后生下女兒莫 x 劉,莫 x 妹妹,莫 x 群,莫 x 蓮和兒子莫 x 程。
摩 X 夕,摩 X 右,摩 X 淑婚后就分居了,并建了房子住。MOX 菲爾德和郭自己一個人住在 MOX Field 老祖宗的房子里,一直從事攤位買賣。
上海繼承律師了解到,1988年7月,MOX Tin 等人決定以 MOX Tin 的名義為該住宅用地申請土地使用許可證,并于1988年7月21日提交了該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許可證編號為0164548,分編號為10077“土地使用證”,用戶名為 MOX field,面積106.4平方米。莫二十一于1990年去世,莫西達于1996年去世,郭熙卿于1999年2月去世,莫西流于2010年2月去世,婚后生下兒子雷 x 健,女兒雷 x 娟?,F在雷 X 圓,雷 X 劍,雷 X 娟都還活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