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作為口頭遺囑的見證人?
遺囑見證人是指在遺囑制作現場,親歷遺囑制作過程,能夠證明遺囑真實性的第三人。關于遺囑見證人的資格問題,概括地說,主要是三個方面。第一是見證人必須是“正常人”,這一點好理解,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第二是,遺囑的受益人自己不能作為見證人,遺產是給TA的,無效TA都敢說有效,這是人性。第三是跟遺囑受益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什么叫“有利害關系”?上海遺囑繼承律師認為,以下兩種情況,屬于“有利害關系”。第一,見證人是遺囑受益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第二,見證人和遺囑受益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或屬于共同經營的合伙人。這些人都不能作為見證人。
如果見證人不符合規定,遺囑是無效的?!睹穹ǖ洹芬幎ǖ倪z囑形式有六種,除了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外,其他四種形式的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都要求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否則無效。
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效的口頭遺囑: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篡改內容無效。
(5)遺囑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后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繼承法》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