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依”是不少傳統中國人的思想,但隨著時代的變更,“養兒防老”似乎不那么奏效,于是乎也越來越多老人來臥病不起時立下附義務的遺贈,那么,上海的遺產繼承律師解答附義務的受遺贈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還可以接受遺產嗎?
立遺囑可以附義務?
《民法典》第1144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遺囑中是可以附有義務的,公民立遺囑時,除處分自己的財產外,往往還有委托其他事項。立遺囑人的這種最終的意愿應當得到尊重和落實。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如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履行遺囑中合法義務的同時卻接受了遺產,經其他繼承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該繼承人接受遺產的權利。
附義務的受遺贈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還可以接受遺產嗎?
附義務的受遺贈人不履行義務,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附條件義務遺囑就是受益贈人必須履行或者達到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立遺囑時所規定的義務和條件。如果不履行是不能夠繼承遺囑的除非是有一定的正當性不履行義務和條件。如果不履行所規定的義務和條件還想繼承財產的話,其他繼承人可以通過法院訴訟來取消其繼承遺產的資格或者拿回已經繼承的相關財產。
受遺贈人不履行義務通常是不可以接受遺產的,但也存在例外,具體如下:
1、被繼承人可以在遺贈時為受遺贈人設定義務,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除非受遺贈人有正當理由,例如該義務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等,受遺贈人才能不履行該義務。如果受遺贈人不履行義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其他繼承人請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并將這部分財產交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被繼承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2、如果義務能夠履行,受遺贈人沒有正當的理由而不履行義務,那么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請求法院取消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權利。上海的遺產繼承律師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可以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時才能依遺囑繼承辦理:
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效力高于法定繼承,低于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只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或雖遺贈扶養協議有效,但遺產中遺贈扶養協議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進行繼承。
2、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首先,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其次,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因為只有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3、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放棄繼承權,也未先于遺囑人死亡。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資格。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即不再具有繼承資格,不能再適用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時,不適用遺囑繼承,也不發生代位繼承。
在我國,遺囑繼承是遺產繼承的方式之一,它是依據被繼承人對自己財產的分割意愿來進行的,雖然立遺囑是一種民事行為,但是它并不是任意的,只有符合法律的規定它才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