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遺言又稱“口傳遺言”、“略式的口傳遺言”或“分外體式格局之遺言”。遺言人在非凡情況下以行動方式設立的遺囑。由于具有易于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的缺點,各國對口頭遺囑的條件皆予以嚴格規定。那么口頭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來楊浦律師為您解答這個疑惑。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遺囑無效。
(2)遺囑內容必須進行表示通過遺囑人的真實存在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已被篡改,篡改內容無效。
(5)遺言沒無為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后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一、行動遺囑的設立條件
(1)須在危殆情況下才能夠立行動遺言。所謂危殆情形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口頭遺囑應當有一個兩個方面以上對于見證人在場見證。
注:緊急狀態解除后,如果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則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口頭遺囑見證條件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動能力人、限定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三、口頭遺囑實質要件
?。?)立遺囑人必須有遺言才能,即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立遺囑人的意義暗示必須真實。
?。?)遺言的內容必須正當,如必須為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不得處分他人的財產。
《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劃定:以下職員不克不及作為遺言見證人:(一)無行動能力人、限定行動能力人;(二)繼承人、受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關系的人。 “有利弊關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孕配頭、子女、怙恃、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怙恃、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多少題目的看法》第三十六條劃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配合謀劃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綜上所述,行動遺言必須是在遺言人情形危殆的情況下作出的,且還需要兩個以上沒有利弊關系的人見證。此時的行動語言才是擁有法令效力的。希望通過楊浦律師的介紹能夠幫助到您。如果有其他法律問題有疑惑的,歡迎咨詢楊浦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