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犯罪律師 刑事和解應該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須認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辯。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條件,也是雙方疏通情感阻滯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則無法進行和解。
2.和解出于雙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絕大多數情況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
3.刑事和解適用的案件條件。有人認為,刑事和解應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進行。也有人認為,刑事和解只能適用輕罪案件如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學者認為,以上觀點均過于保守。刑事和解的范圍可以進一步擴大。
綜上所述,刑事和解的范圍有以下兩點:
1、從案件條件來看,可以包括部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如部分非法拘禁案、敲詐勒索案)以及部分法律規定可以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犯罪情節惡劣、嚴重侵犯國家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累犯及應當數罪并罰的案件,不適用和解,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2、從適用對象來看,可以為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的過失犯、初犯、偶犯。其中,對于事出有因或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而犯罪嫌疑人系一時激憤而犯罪的案件,帶有明顯的偶然性和特殊性。在可能的情況下,適用和解程序對案件的處理會收到較好的效果。
法律依據:
第二百七十七條法規:
這條法規中寫到如果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被告人在犯罪以后真心的向被害人進行道歉與懺悔,并通過賠償、道歉、懺悔等方法獲得了被害人的原諒,造成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是可以刑事和解的,如果被告人是因為民事糾紛造成的違反刑法方犯罪行為的話,是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被告人是因為涉嫌瀆職而導致的過失犯罪行為有可能被法院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后犯罪嫌疑人在五年內有其他故意犯罪案底情況的話,雙方是不能達成自愿和解的。
第二百七十八條法規:
如果雙方當事人向法院反映愿意刑事案件和解的話,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相關單位應該對該案件和解的自愿性與合法性進行調查,情況屬實后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應該聽取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意見作出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法規則:
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自愿和解刑事案件,那么當地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說明雙方自愿和解的意向,再由人民檢察院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對該案件進行從寬處理的判決,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并沒有造成什么社會影響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判處刑罰,只承擔相應責任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