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人:
(1)當事人,是指原審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即原審中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3)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
法院對哪些申訴案件需要重新審判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作出的。申訴雖然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查處理的一種請求,但是申訴并不是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人民法院只有對各種申訴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以后,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才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重新審判。什么情況屬于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