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靜安區專業刑事律師 我國《律師法》第38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鑒于這種現象導致后果的嚴重性,希望能夠在理論上進一步厘清認識、走出謬誤的同時,能夠在立法上對律師的免作證權作出更直接、更明確的規定,以杜絕實踐中以公權力強制律師違反保密義務的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