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互聯網用戶已達9、4億。鑒于互聯網的高度流行,基于互聯網的便利性,每個人都是創造者。隨意拍攝的視頻可以在整個互聯網上發布,未經調查和驗證的文章可以在多個平臺上同時發布。許多人從媒體上以增加粉絲數量、追捧侮辱性內容、誹謗性信息、不當標題、夸張復制等方式來吸引關注。松江律師事務所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那么,當你可以發現某篇文章有涉嫌侵害人身權益問題行為,包括企業可能存在涉嫌嚴重侵害你的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管理權時,你如何進行處理呢?或者你在逛淘寶、京東、拼多多時無意中就會發現自己這個社會產品侵犯了你的知識經濟產權,你又該選擇如何正確處理呢?只能眼巴巴看著他們到處被轉發、被瀏覽,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卻找不到一個具體的侵權人。
這涉及到信息網絡的通知和刪除規則,那么我國的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電子商務平臺商家涉嫌侵權的通知刪除規則法律規定
1、200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計算機網絡版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 “版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發出警告或者要求侵權人提供在線注冊數據的,未出示身份證明、版權所有權證明或者侵權證明的,視為未發出警告或者要求。”
從說明來看,通知人的身份證明、權屬證明、侵權證明是合格通知的必要條件。
2、2006年7月《信息進行網絡文化傳播權保護管理條例》第14條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工作內容:
(1)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2)須予刪除或截斷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及錄像紀錄的名稱及網絡地址
(3)構成侵權的初步研究證明這些材料。
權利人對通知的真實性負責。
3、2018年8月31日頒布的《電子商務法》是電子商務領域普遍存在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規定了通知-刪除-反通知原則。詳見第42條和第43條。
法律規定,通知應當包括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包括被侵權人的身份、所有權證明、侵權人的網址和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二、網絡用戶可以利用數據信息進行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通知刪除法律規定
根據國務院2000年9月第292號法令頒布的2011年1月8日《關于廢止和修改若干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或者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散布傳播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活動或者進行教唆行為犯罪的;
侮辱、誹謗他人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上發布的信息明顯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發布,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201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釋〔2014〕11號《最高人民法院進行關于審理利用數據信息管理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第5條的規定“被侵權人以書面表達形式存在或者社會網絡技術服務平臺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網絡文化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工作內容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認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系生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進行刪除相關數據信息的理由。”最高院的這個國家規定對網絡侵權通知的要求我們做了一個全面的規范。
松江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2020年3月《互聯網信息內容生態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了違法信息的種類,第7條規定了不良信息的種類,第10條規定了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加強信息內容的管理,發現本規定第6條、第7條規定的信息,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依法處理保存有關記錄,并報告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