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子該怎么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購買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購買建造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房屋,離婚時應當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從簽訂購房合同到辦理房產(chǎn)證有一定的時滯,也就是說房產(chǎn)在一定時間內(nèi)沒有產(chǎn)權。離婚時未取得產(chǎn)權的房子怎么辦?那么下面普陀律師就為您詳細介紹一下。
一、離婚時房屋可以怎么進行處理
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雙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中房屋的價值和所有權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處理下列案件:
1、當事人對房屋主張所有權并同意投標的,應當允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估價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估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對另一方給予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相關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市場分割。司法社會實踐的通常這種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需要分割方法使用的,可以提高分割技術使用。對不能分割以及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經(jīng)濟補償。在確定企業(yè)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學生雙方住房建設情況、照顧撫養(yǎng)教育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提供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一方婚前擁有的房屋修繕、裝修,離婚時原房屋拆遷,產(chǎn)權不變的,該房屋仍歸房屋所有人所有,增值部分歸另一方所有。房屋所有人應當賠償對方的折扣;房屋延期的,房屋延期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處理。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離婚后如果沒有住宿,另一方應從其住房和其他個人財產(chǎn)給予適當幫助。
二、離婚時如何處理未取得產(chǎn)權的房屋
離婚時未取得產(chǎn)權的房屋,是指離婚時夫妻雙方未取得所有權供自己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婚姻期間,已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chǎn)權證。夫妻雙方作為購房人,未交付全部房款并取得產(chǎn)權證的,可以依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處理。已付清全部房款,房屋權屬法律關系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下列情況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并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shù)葐栴}進行處理:
1、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進行購買的,無論我們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雙方共同名義;
2、婚前以夫妻雙方名義購買;
3、在婚前以夫妻關系雙方的共同進行財產(chǎn)可以購買,屬于自己婚前共同財產(chǎn),財產(chǎn)性質存續(xù)到婚后仍為夫妻之間共同財產(chǎn)。
以借來的名義買房,即當事人(實際出資買房的人)借他人(以名義買房的人)的名義買房,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在以名義買房的人的名義下,但實際住房由支付占有、使用和收入的人支付,房屋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保全。
三、什么情況下會實名買房?
現(xiàn)實社會生活中,當事人可以因為他們不具備市場經(jīng)濟適用房資格、受限于不良影響銀行進行信用信息記錄或房貸限制國家政策而不能工作順利辦理房屋按揭貸款等原因而借用他人名義,并將房屋買賣合同主體變更為別人。
這些案件很多。如果以名義購買房子人和實際支付房子的人總是彼此和平相處,那么盡管房子名義上由別人擁有,但實際使用者是他自己。無所謂了。然而,一旦被提名人試圖要求獲得房子的權利,和諧就會被打破。
乙方因房屋拆遷獲得社會福利住房資格,甲方借乙方的經(jīng)濟適用房資格購買房屋并付款購買。不久,兩者開始相互矛盾。A敦促法院確認房屋所有權,B合作以他的名義登記房屋。B認為該房屋是以他自己的名義登記的,屬于他的個人財產(chǎn),并聲稱a支付的代價實際上是B由于經(jīng)濟困難而借款。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如何確定房屋的所有權?
這種情況的焦點是A和B之間是否存在關系以及關系的有效性的確定。甲方簽署并持有銷售合同、購買發(fā)票、貸款還款憑證,并支付自房屋交付使用的首付款和抵押貸款。因此,上述事實足以從該房屋的實際出資情況、該房屋的占用和使用情況、購買憑證和權屬證書的持有情況等方面推斷A和B存在借款名稱購買該房屋的關系。沒有真正的證據(jù)支持B聲稱他向A借錢是因為經(jīng)濟困難。但要提醒大家,這里的裁定規(guī)則的證據(jù)是非常嚴格的,法院在以下是堅持名義登記物權的原則,不會輕易決定以名義購房的場所。
然而,即使事實上企業(yè)可以進行認定借名買房關系的成立,但是B又提出了一個國家對該房屋的交易本就有特殊管理規(guī)定和限制,A借名買房本身發(fā)展就是在規(guī)避這些國家相關法律制度和政策的調整,應當對A不予支持。法院對此又是一種什么工作態(tài)度呢?
原審法院認為,借用姓名購買房屋,本質上與購買合格交易有關。以貸款名義購買的房屋只限于流通,不禁止流通。在本案中,B獲得經(jīng)濟適用房資格的原因是房屋被拆除,而不是經(jīng)濟困難,而且A與B之間的借款不損害國家或他人的利益。同時,取得房產(chǎn)證和契稅的期限為五年,即上市交易的限制已經(jīng)到期。因此,符合A、B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條件。
因此,普陀律師了解到,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審判中,法院都支持A關于確認所涉房屋所有權和以其名義登記房屋轉讓的請求。使用假名購買房屋通常是為了規(guī)避某些限制或利用寬松的條件,無論該行為是否侵犯國家、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都是法院確定借用名義購買房屋是否有效的一個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