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2016年7月8日,柯旭基恩公司與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四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付二生是該項目實際負責人,負責組織工人施工。因付二生組織不力,2018年5月,柯旭基恩公司與河北四建簽署《結算書》。柯旭基恩公司依據結算金額扣除管理費和稅金后向付二生結清勞務報酬1563956.84元。因在項目施工時,付二生組織工人施工,這些工人以柯旭基恩公司拖欠工資為由申請仲裁,后經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由柯旭基恩公司支付工資。因這些工人工資應由付二生承擔,故起訴要求追償其墊付的231200元以及利息10000元。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認為,柯旭基恩公司承包河北四建承建的淮北眾城水泥有限公司產能置換4500t/d熟料線及9MW余熱發電項目土建第一標段勞務后,由付二生施工。雙方因施工工程的工人工資支付發生糾紛,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范疇(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應當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確定受訴法院,即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涉案工程在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故于2018年12月7日裁定:將案件移送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人民法院處理。
原告:河北柯旭基恩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石風路2號。法定代表人:齊新波,該公司經理。被告:付二生。原告河北柯旭基恩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柯旭基恩公司)與被告付二生合同糾紛一案,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人民法院收到移送案件后,認為該案為追償權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在未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情況下,直接將案件退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柯旭基恩公司提供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付二生簽名的《情況說明》、柯旭基恩公司代理人調查筆錄以及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證據,柯旭基恩公司并不具備法定的追償依據,該案不屬于追償權糾紛,其基礎法律關系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由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人民法院管轄。因與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報請我院指定管轄。
本院認為,普陀宜川路律師本案爭議焦點為是否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否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從柯旭基恩公司起訴情況看,柯旭基恩公司與付二生之間不屬于內部承包或者非法轉包、分包關系,而應當屬于掛靠關系。掛靠是指掛靠者通過借用被掛靠者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銀行賬戶等資質,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開展業務,掛靠者一般自負盈虧,被掛靠者收取固定管理費或者掛靠費。與掛靠相比,內部承包一方主體通常為發包單位的人員,與發包單位有合法的人事、勞動合同關系。在經營上,掛靠主要以掛靠者自己投入財產為主,普陀宜川路律師而內部承包以使用發包企業財產為主,發包企業通常還提供工程所需的必要技術,進行必要的安全、質量管理。另,非法轉包、分包與掛靠雖然都是將項目工程整體或者部分轉交他人,但非法轉包、分包往往是承包方在承包案涉工程后,再將工程整體轉包或者一部分內容分包,而掛靠通常是實際施工人事先與承包人進行約定后再承包工程,一般而言,非法轉包、分包實際施工人可能有相應施工資質,但掛靠人基本都沒有施工資質。
本案中,根據柯旭基恩公司在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開庭時所述,付二生收到河北四建招標通知后,找到柯旭基恩公司要求掛靠在其名下,由付二生作為項目實際負責人組織施工。雙方當事人并未簽訂轉包、分包合同,付二生也未提供其與柯旭基恩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據,不能證明雙方具有轉包、分包或者內部承包關系。柯旭基恩公司在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開庭筆錄中,表明付二生是掛靠在柯旭基恩公司,柯旭基恩公司收取管理費,付二生施工項目由其自負盈虧、自享利潤,工程發生的一切事故及債務由其承擔。在與本案相關的柯旭基恩公司與施工工人勞動爭議一案中,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6民終154號生效判決,也對付二生掛靠柯旭基恩公司并以柯旭基恩公司名義承接涉案工程勞務的事實予以認定。據此,柯旭基恩公司與付二生之間更符合掛靠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人民法院在收到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后,認為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其自行移送不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審理。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普陀宜川路律師綜上,本案屬于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在掛靠過程中履行掛靠協議所發生的爭議,并非發包人與承包人、轉包人或分包人之間發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應當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其將案件移送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人民法院不當。上海建筑工程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