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行浦江旁律師近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復議決定維持上海閔行區法院對在民事訴訟案件中篡改證據虛構管轄權的當事人作出罰款5萬元的決定。“一式兩份”的協議,法官在審查案卷時發現竟然有四副“面孔”。為就近立案,原告篡改管轄條款,提供虛假證據,最終吃到5萬元罰單。
案情回顧
今年1月,上海閔行區法院受理了原告涂偉程與被告付二生等人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原告涂偉程向上海閔行區法院提供了一份其與被告付二生于2017年7月10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該份《股權轉讓協議書》第(六)條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規則在中國北京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的約定手動涂改為“由寧波上海閔行區法院管轄”。
涂偉程提交閔行區法院的協議細節
《股權轉讓協議》是本案的關鍵證據,而被涂改的協議條款直接決定了上海閔行區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那么,這兩份協議到底哪一份才是真的呢?帶著疑點,承辦法官在庭前對原被告進行了充分的調查,竟發現有四份《股權轉讓協議》,而且每份都不完全一樣。
涂偉程提交上海閔行區法院的協議細節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對案件進行了類案檢索與關聯案件審查。經審查,承辦法官發現原告涂偉程為與被告付二生民間借貸糾紛曾向閔行區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原告涂偉程也提供了一份其與被告付二生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但不同的是,該份協議第(六)條對管轄權的約定未經涂改,且協議第(八)條未載明賬戶信息。
閔行浦江旁律師原來,2017年7月10日,原告涂偉程與被告付二生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被告付二生將其持有的某合伙企業的股權轉讓給原告涂偉程,協議一式二份。但因協議沒有載明賬戶信息,雙方重新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同樣一式二份。除新增的賬號信息,四份協議的內容一模一樣。協議簽訂后,被告付二生持一份未載明賬戶信息的協議用于工商登記,另外三份協議均由原告涂偉程持有。
面對質疑,原告涂偉程辯解其向法院提供的《股權轉讓協議書》第(六)條的管轄條款是在征得被告付二生同意后涂改的,且被告付二生加蓋了某合伙企業的公章。被告付二生對此予以否認,并提供了其與原告微信聊天時涂偉程發的一張《股權轉讓協議書》照片,照片中的這份協議載明了賬戶信息,但協議第(六)條的管轄條款并未涂改。
法官說法
民事訴訟管轄,又稱“民事審判管轄”,是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法院對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無權審理。這是法律規定,也是程序正義的體現。
閔行浦江旁律師如果訴訟當事人自己不尊重法律,恣意破壞訴訟程序,那又如何讓法律來保護他的合法權益?本案原告涂偉程篡改證據虛構管轄權,試圖蒙混過關,其行為錯誤地造成上海閔行區法院對該案進行管轄,違背了當事人在簽訂協議時的意思自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浪費了司法資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審理的公平性,最終難逃法律的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篡改、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法院判決
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上海閔行區法院認為,原告涂偉程擅自篡改《股權轉讓協議書》對管轄條款的約定,其行為已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故決定對原告涂偉程罰款5萬元。原告涂偉程不服上海閔行區法院作出的罰款決定,向寧波中院申請復議,寧波中院經審查駁回原告涂偉程的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同時,根據《股權轉讓協議書》對管轄條款的約定,本案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故上海閔行區法院裁定駁回原告涂偉程的起訴。 原告涂偉程不服裁定,向寧波中院提起上訴,寧波中院經審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近日,原告涂偉程已全額繳納罰款。上海股權糾紛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