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的來說,美國對媒體的自由給予了高度的保護,所以對涉及言論自由的犯罪認定采取了非常謹慎的態度。即使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被判誹謗罪的案例也很少。在美國,除罪化和嚴厲的民事制裁是處理網絡誹謗的主要司法方式。嘉定律師下面為您講講其中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美國實際上已經采取了誹謗非刑罪化的模式,但一些嚴重濫用媒體自由的行為仍然受到刑事制裁,如網絡欺凌和群體網絡暴力等可能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細說來,雖然英美等國對網絡誹謗案件采取了近乎放任的態度,但隨著臉書、Bebo、MySpace、YouTube等自媒體社交網站的流行,網絡空間中針對未成年人的侮辱和誹謗行為愈演愈烈。
“網絡暴力”和“網絡欺凌”成為美國乃至世界其他國家不得不面對的新的網絡問題。至于網絡欺凌,美國對網絡言論持寬容態度。自2008年6月密蘇里州通過《反網絡欺凌法》以來,阿肯色州、新澤西州、俄勒岡州等13個州相繼頒布相關法律遏制網絡欺凌。
加州也在2009年推出了反網絡欺凌法案。可以說,時至今日,美國雖然不再將誹謗視為犯罪,但仍然對網絡侮辱未成年人行為設定了嚴厲的處罰,這在一定程度上對濫用網絡言論自由形成了強大的威懾。
澳大利亞于1995年11月通過了《網絡教學內容進行審查法案》,法案中直接相關規定企業網絡信息服務平臺提供者應當對通過其網絡數據傳輸的內容主要負責。此法案引起業界的極大反響,后經業者與西澳政府部門協商,于1996年修正并正式公布。
該法規定,任何人如利用電子計算機系統網絡技術服務人員從事研究下列問題行為,將視為一個犯罪:
(1)傳輸明知為禁止工作內容的文件;
(2)獲得明知為禁止使用內容的文件;
(3)展示明知為禁止這些內容的文件;
(4)廣告公司可以提高傳輸禁止生產內容給對方;
(5)要求學生傳輸明知為禁止建設內容的文件;
(6)傳輸明知為限制級內容的文件給未成年人;
(7)提供未成年人能夠獲得限制級內容設計文件的管道。
綜上所述,德國、日本、韓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特別是以美國為代表的普通法國家)對網絡媒體上的言論自由濫用采取了普遍較輕的刑法防控模式。其中,刑法只允許對未成年人嚴重的網絡誹謗和網絡侵權進行干預,但針對單純、一般的網絡虛假信息犯罪的規定卻很少,其實踐對我們的啟示和借鑒意義重大。
在適度寬容媒體自由的前提下,我們應該從法律上加強對嚴重濫用媒體自由的懲罰和制裁,而不是主要依靠刑法,我們應該加強和完善包括刑法和行政法在內的法律體系,其中可能的途徑應該是注重行政法的完善。以下是對濫用媒體自由的刑法回應的一些看法。
恰當權衡保護中國公民言論自由與維護社會網絡經濟秩序之間的關系。言論自由是憲政國家的基本價值要求,也是實現人權的重要保障。媒體自由,無論是以工業形式存在的傳統媒體,還是以個人為收發主體的自我媒體,最終都是言論自由的實踐。
媒體自由的頻繁濫用和網絡秩序的破壞在一定程度上是言論自由及其傳播平臺發展的必然結果。這也是法律、行政措施、行業自律等因素以及媒體參與者自身約束意識薄弱的結果。我們應該從各個方面對其進行指導和規范,必要時可以將其提高到“光劍”的犯罪水平,但不能過分,限制言論自由的正常運行。信息在傳播過程中被扭曲,言論自由與閑言碎語有著天然的共生關系。
嘉定律師認為,作為司法人員,當刑法是最有效的利劍時,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更應持有一種道歉心態,維護對濫用新聞自由行為的適度干預。雖然噪音是嘈雜的,但可以通過某種合理的方式來調節和引導,否則,所有的馬的沉默都是真正可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