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繼承法案律師事務所
第一,房產公證。

財產繼承公證由被繼承財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程序如下:
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時,公證機關將要求當事人填寫一份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㈠
應提交合法繼承:
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托書及身份證影本;其他代理人應檢附其代理資格證明;
被繼承財產的產權證書;
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
法定繼承人已經死亡的,還應提交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
被繼承人的婚姻證明、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及相關親屬關系證明;
第七條公證機構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㈡遺囑繼承人應提交:
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之證明材料;
被繼承人立遺囑時;
有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公證機構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辦理房產的更名手續。
以上房產繼承公證辦理完畢后,需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必須編制以下資料:
㈠必須提交的資料:
登記申請的正本(1);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4)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的原件,或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原件;
(5)房屋登記薄和房產平面圖;
㈡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提供戶口簿。
二、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可提供戶口簿。
軍人:居民身份證、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兵兵證、學員證、軍官退休證、文職干部退休證、離休干部榮譽證書等。
四、港澳居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居民身份證。
(5)臺灣同胞:臺灣同胞來大陸通行證、旅行證件或居民身份證明;
六、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長期在國外居住的身份證件。
(7)外派人員:經公證的身份證明或護照和在中國居住的外派人員的居住證件(沒有外派人員居住證件的,提供經中國公證機構公證的護照中文譯本)。
㈢授權、公證的有關證明:
委托代理人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原件、委托人身份證明、受托人身份證明;委托書中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的,應當明確記載;委托書經公證的,可以不再核對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
境外個人的委托書及相關登記資料應當公證。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應為香港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證明;臺灣公證機構應為香港公證機構或北京市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證明;外國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及相關登記材料的公證證明。經國外公證的證明文件,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須由雙方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
(3)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由監護人代為申請,應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被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未成年人)、證明法定監護關系的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監護關系的合法文件。
(4)登記申請材料為外國文字的,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中文譯本。
財產繼承中的七大誤區。
誤解1:無論有無法定繼承遺囑都是一樣的。
三十多位讀者認為,繼承這個問題,《婚姻法》、《繼承法》都有規定,就是自己沒有立遺囑,或者老人沒有立遺囑,繼承的時候不亂,法律怎么規定就怎么規定。所以所有的遺囑都是一樣的。
律師糾正:財產繼承除了法定繼承外,還有遺囑繼承,而且遺囑繼承比法定繼承更重要。
即:對公民財產的繼承,如果財產所有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遺囑合法有效,就應當按照遺囑進行,而非法定繼承。這樣的話,是否有遺囑就不同了。
誤解2:只要立下遺囑,一切都可以。
按一般人的理解,只要立下遺囑,后面的事情都已安排妥當。事實并不是那么簡單。
律師糾正錯誤:遺囑并不意味著立遺囑人的意愿可以實現。例如,在下列情況下,遺產繼承會有麻煩。
第一,遺囑繼承能順利進行的前提是立遺囑必須合法有效;若遺囑最終無效,則遺囑繼承顯然不能實現。
二是遺囑對財產的書寫不明確,財產線索不明確。舉例來說,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只說明自己擁有多少財產,而這些財產存在于哪一種形式,并不清楚,這樣的遺囑很難實現。比方說,只在遺囑中寫明自己有多少存款,卻不知道錢存在哪一家銀行,存單放在哪里,可以想象,后代的“尋寶”之路將是多么艱難。如果找不到相應的憑證,這些財產就等于是“丟失”。
三是遺囑沒有妥善保存,立了就等于沒有立。實際上,有的人立遺囑后自己收下,其他人卻不知道這件事。試著想象一下,如果立遺囑人突然去世,那么沒有人知道他曾經立過遺囑,如果遺囑被再次發現,那么,這樣的遺囑就等于白立了。
四是成為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并不意味著一定要繼承遺產。我們的法律規定,如果發生以下情況,繼承人將喪失繼承權。具體地說:蓄意殺掉繼承人;為了爭奪遺產而殺掉其他繼承人;遺棄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的行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或毀滅遺囑的行為情節嚴重。
誤解3:立遺囑不是個人行為,子女必須接受遺囑。
劉老弟和老伴名下有兩套房產,家里有三個孩子。二老人擔心日后遺產「分配不公」會造成子女間的矛盾。劉老爺子說:“如果孩子們不接受這個方案,我們立個遺囑也沒有用啊?”
律師糾正:遺囑是立遺囑人對其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只要該遺囑是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合法有效,該遺囑即為有效遺囑。立遺囑無需征得繼承人同意。遺產的效力與繼承人是否接受遺產沒有直接關系。
誤解4:子女不能來齊立遺囑。
孫大娘現在還在為立遺囑發愁呢。他有5個孩子,但是孩子們只有2個在北京,其他的1個在國外,2個在外地。孫大娘近來感覺身體越來越差,讓她著急的是,孩子們無法到場,自己的遺囑無法立。
律師糾正:立遺囑時不需要子女在場,也不必事先通知子女。但是在繼承的時候,所有的繼承人都應該在場。當然,此時若有的繼承人由于種種原因無法親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例如,給一個人寫一份委托書,讓他代表自己處理繼承的事情。這種委托書當然最好經過公證。
謬論5:與我相關的權利都可以解決。
齊大爺有三個孩子,家中房屋為租住公房。近來有傳言說這一片要拆遷,于是齊大爺開始盤算,如果自己等不到拆遷那天,這棟房子該留給誰呢?老人也知道,房子不是自己的,但是一旦拆遷了,就意味著有了拆遷款才“生”起來。所以,讓誰“繼承”這個承租權就成了老爺子的心病。
法律糾正: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后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具體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公民在版權、專利權方面的財產權;公民其他合法財產。
當前,對于公房承租人是否屬于最后一個“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即,公房承租人是否屬于遺產,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無權單方處分公房租賃權。
誤解之六:只要是老一輩人就一定會留下遺產。
上海繼承法案律師事務所 小亮的母親表示,她離婚后,孩子由男方撫養。爸爸經常出差,所以,小亮基本上都和爺爺奶奶住在一起。小亮的爺爺去年過世了,作為長孫的小亮卻沒有分到一分家產。為此,小亮的媽媽非常困惑。這位是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