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而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代位繼承人、胎兒,名義上為“養孫子女”,但被繼承人與該養孫子女被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關于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哪些人的問題,下面上海律師事務所為您詳細解答。
一、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哪些人?
有父母,配偶,子女。
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應當依法繼承:
1.繼承人生前未與別人簽訂遺贈扶養和談,或許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只處分部分遺產,或者協議失去法律效力。
2.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遺囑、遺贈,或許立遺囑、遺贈,但只懲罰一部分遺產,或許立遺囑、遺贈有效或許部分無效。
3.遺言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比受遺贈人先去世的;
4.遺言繼承人放棄遺言繼承或者遺囑繼承人放棄遺產的。
5.遺言繼承人損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損失遺贈受領權的。
二、法定繼承人是否在二審放棄繼承權?
法定繼承人能夠放棄繼承權。
《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承繼的接收和放棄】承繼開始后,繼承人放棄承繼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收或許放棄受遺贈的暗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三、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正本投遞被告。
3、原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正本投遞被告假如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抉擇休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關照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考察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訴證人的權力責任,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人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申辯包括: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談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問難;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談話或許問難;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申辯閉幕,應該依法作出訊斷。訊斷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四、法定繼承人局限有哪些?
《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一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用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領養子女及受供養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許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代位承繼】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去世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嫡系長輩血親代位承繼。
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的子女。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財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喪偶半子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半子對岳父母,盡了首要養活責任的,作為第一次第繼承人。
法律上盡管維護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但并無規定必須承繼遺產。國民享有的權利跟應盡的責任是不一樣的,對于個人享有的繼承權,當事人決定放棄的,其他人不能強行讓當事人去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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