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該法官進行介紹,法定的遺囑行為方式有口頭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等5種。這些研究遺囑中,公證遺囑法律效力具有最高,但費用問題和局限性影響較大。口頭遺囑效力社會最低,只適用于自己病危、空難等危急情況時刻。上海遺產繼承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問題。
目前,親筆遺囑是遺囑最基本的形式,只要遺囑人親自書面、簽字、注明生效日即可。保密性強,無成本,缺點是在沒有其他活字對比的情況下,很難排除真實性的懷疑。
記錄的遺囑類似于抄寫員的遺囑,其中見證人在場參與遺囑的制定并確認。程序較為公開,應注意證人應與遺產無關,年齡不宜太大,并且證人應多于兩人見證現場。
代書遺囑內容應當:有兩個方面以上對于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個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國家見證中國人和遺囑人簽名。
這些遺囑的最終效力按時間順序確定。
家人去世后,如何提取銀行存款?日前,孫女士因無法取出亡夫存入的國債,將銀行告上法庭。由于孫女士及其家人出具了一系列證明,證明她和女兒是法定繼承人,法院判令銀行支付本金及相應利息。
案例:丈夫已經去世對于國債取不出來
2004年8月,孫女士的丈夫在本市對于一家企業銀行購買了7000元的國債,期限為5年。2006年5月,孫女士的丈夫或者因公需要犧牲。
債券于2009年8月到期。孫女士認為自己可以合理地提取這筆錢,但她沒想到銀行會“關門”。該行表示,對孫女士丈夫購買政府債券沒有異議,但根據政府債券發行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購買人應親自提取資金。如存款人死亡,其財產繼承人應提取存款人死亡,且銀行在未看到最終繼承人證書的情況下不得付款。
多次進行溝通無果后,孫女士和女兒可以作為一個原告將銀行告上了人民法庭,要求中國銀行按規定企業支付國債款7000元及利息1050元。今年6月23日,沙河口區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7月22日對此案我們進行了社會公開以及開庭程序審理。
孫女士的丈夫已經去世。7000元國債及其利息能否歸孫女士及其女兒所有變得更加復雜,涉及繼承權問題。為了舉證,孫女士幾經周折,準備了一系列材料,包括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國債收款證明等。,尤其是包括她家放棄這個繼承權的聲明。
法院關于審理查明,孫女士自己丈夫進行購買的7000元國債為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孫女士的丈夫在2006年5月去世,該國債市場一半時間應為孫女士對于所有,另一半則為孫女士作為丈夫的遺產,應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繼承。
孫女士提供的證明顯示,她丈夫的父母也去世了,另一半遺產應由她丈夫父母的子女繼承。今年7月10日,孫女士丈夫的兄弟姐妹宣布,他們已經放棄了他們對這片土地的權利,他們同意這片土地屬于孫女士和她女兒。
根據上述一系列證據,法院最終裁定,本案涉及國債7000元,原告孫女士擁有3500元,另有3500元遺產,孫女士和女兒為合法繼承人,由兩人繼承,銀行須支付孫女士和女兒7000元利息1050元。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提醒大家,本金7000元,利息1050元,孫女士和女兒難得好。去銀行取過去家庭的錢,有沒有這些要求?記者走訪了該市多家銀行,全體工作人員表示,如果儲戶已經去世,特別是有個人沒有留下存款證明密碼,根據有關規定,儲戶死亡后,繼承人應提取存款。必須向銀行出具有效的繼承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