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學習所得的共同完成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屬于一種夫妻雙方共同實現財產,夫妻一方去世后如果不能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解決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上海繼承律師來講講相關內容。
根據相關當事人訴辯稱意見并結合分析本案案情,雙方存在爭議的焦點問題為:
一、北京市朝陽區潘家園××號房屋信息是否可以全部為被繼承人遺產保護范圍,謝×1對該房屋結構是否能夠享有企業共有學生權利。
二、涉案拾翠集畫冊、藝林集勝畫冊及兩個張琰華的手卷是否應作為文化遺產進行分割。
三、李×于2011年8月13日書寫的字條是否系遺囑,涉案銀行存款以及是否應作為世界遺產不可分割。
關于本案存在爭議問題焦點一,北京市朝陽區潘家園××號房屋信息是否可以全部為被繼承人遺產保護范圍,謝×1對該房屋結構是否能夠享有企業共有學生權利。根據相關法律制度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管理登記系統發生一些法律法規效力。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根據需要查明的事實,上述分析房屋為謝×、李×夫妻之間關系發展存續期間謝×以成本價向其所在工作單位通過購買的房產,并登記于謝×名下,系二人夫妻雙方共同提高財產。謝×1以其為共居人口、對涉案房屋曾出資3000美元等為由,主張對涉訴房屋享有社會共有部分權利,缺乏完善法律理論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鑒于李×生前留有公證遺囑,將其對涉訴房屋享有的產權交易份額及可能自謝×處繼承的份額留給謝×1,該遺囑合法合理有效,應予以遵照國家執行。
原審結合謝×1可繼承的涉訴房屋銷售份額,判決涉訴房屋由謝×1繼承我們所有,并由謝×1按照八分之一的份額方面分別完成支付謝×3、謝×2折價補償款,并無明顯不當。謝×1主張積極應對解決上述研究房屋析產后再行繼承,缺乏科學事實及法律提供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爭議焦點二,涉案拾翠集畫冊、藝林集勝畫冊及兩個張琰華的手卷是否應作為遺產分割。根據合同法之相關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2010年5月12日,李×書寫字條,載明將拾翠集畫冊、藝林集勝畫冊及兩個張琰華的畫卷(吳湖帆、馮超然題字)給謝×1。該字條具有將上述畫冊、畫卷贈與謝×1的明確意思表示。
縱觀本案,各方當事人及李×生前均對李×財產的認定、遺產分配等相關問題的處理慎之又慎,歷經多次核對、確認,而上述畫冊、畫卷系字畫中的重要部分。李×書寫上述字條后,在2010年7月10日由謝×3、謝×2、李×簽字確認的字畫清單中并未列明上述畫冊、畫卷。
訴訟中,謝×3、謝×2關于2010年8月4日是否清點字畫的陳述不一致,且當日李×簽字的證明系確認2010年4月18日及7月9日其與其女清點財產、字畫的內容,故不能據以認定李×未將畫冊、畫卷贈與謝×1。
上海繼承律師根據查明的事實,上述畫冊、畫卷由謝×1保管,雖然訴訟中謝×1將上述畫冊、畫卷一同交至法院查明相關事實,但鑒于涉案的其他字、畫均由謝×1保管,上述物品均系雙方當事人訴爭遺產、贈與財產的爭議范圍,原審以上述畫冊、畫卷與其他字畫一同存放并按序編號等為由,認定上述物品為遺產范圍,缺乏事實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