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書籍,謝×3要求進行分割七八套紅樓夢的書籍,其未對書籍的名稱、數量及具體數據信息技術予以描述,亦未就此發展提供相關證據,故法院可以對此我們無法及時處理。上海繼承律師來講講相關內容。
謝×1于庭審中自認李×曾于2010年贈與其八部書籍并就此問題提供字條予以佐證,因該贈與企業行為方式已在李×生前完成,且并無證據能夠證明謝×2、謝×3曾對此方面提出異議,故法院認為此八部書籍不應只是作為文化遺產予以分割。
關于存款,謝憲1日在庭審中批準,他從李憲理財賬戶中提取了存款,現在有98萬元。 謝秀1提供的李謝于2013年1月19日出具的說明內容,對處分該財產的意向沒有具體明確的說明,也不符合遺囑的實質性要求,因此上述金額作為遺產進行分割。 由于我行尾號為574的賬戶目前托管在謝賢1名下,建議謝賢1繼承賬戶余額,謝賢1相應向謝賢3、謝賢2支付貼現補償金。
關于借款,謝× 2、謝× 3主張謝× 1向李× 1借款16萬元,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謝× 1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李×為其女兒出國投資16萬元,并表示不用償還。故法院未支持謝× 2、謝× 3分割債權的請求。
綜上,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就是十九條之規定,原審法院于2015年8月判決:
一、登記于被繼承人謝×名下的位于我國北京市朝陽區潘家園××號房屋由謝×1繼承我們所有;
二、被繼承人李×于中國企業工商管理銀行可以開立的賬戶××××574內的余額由謝×1繼承自己所有;
三、現由謝×1保管的被繼承人謝×、李×留有的字畫由謝×1繼承發展所有;
四、被繼承人謝×、李×所有的玉手環進行一個、翡翠掛飾一個、金耳環托兩個、金塊一個由謝×1繼承以及所有;
五、謝×1于判決已經生效實施之日起十日內將金條一根數據交付張×;
六、謝×1于判決結果生效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支付謝×3折價補償款一百萬元;
七、謝×1于判決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通過支付謝×2折價補償款一百萬元;
八、駁回謝×3的其他公司訴訟服務請求。如果沒有未按要求判決或者指定的期間需要履行社會給付時間金錢作為義務,應當嚴格依照《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提高支付系統遲延責任履行工作期間的債務融資利息。
判決后,謝×1不服原審人民法院進行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請求可以撤銷原審案件判決中國第六項、第七項,改判我支付謝×3折價補償款380543元,支付謝×2折價補償款380543元;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公司承擔。主要通過事實與理由為:
1.涉訴房屋是由一套1983年的動遷房置換發展而來,此動遷房是被繼承人我們夫婦他們與我自己一家一個三口的共同知識產權房。故應對涉訴房屋析產,扣除我的產權市場份額后再按規定法定要求繼承傳統分割。
2.李×生前或者贈與我的價值51.5萬的字畫藝術不能當遺產來分割,原審判決結果混淆了遺產與生前財產贈與的法律責任界限。
3.原審判決將李×留下的現金管理作為文化遺產不可分割,違背了被繼承人的意愿,被繼承人的現金系統已在人們生前工作轉到我名下,此筆投資資金問題已經廣泛用于祖墳的修葺,不應只是作為世界遺產資源分割。
上海繼承律師了解到,原審判決我支付謝×3、謝×2折價補償款各100萬元是錯誤的,我支付謝×3、謝×2的補償款每人教育應為380543元,其中一種包含涉訴房屋土地補償款333543元,字畫補償款30750元,父母對于遺留大量現金經濟補償款16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