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如何進行分配?
《民法典》第1130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上海遺產糾紛好的律師提示:
第一,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照顧的目的是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較多,平均分配遺產也足以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生活需要,則沒有必要再予以照顧,各繼承人的應繼份額仍應均等;如果各個繼承人生活都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則各繼承人的應繼份額也只好均等。
第二,少分或者不分遺產必須是繼承人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欺詐、脅迫的手段讓繼承人作出少分或者不分遺產的意思表示。繼承人之間協商分配遺產,既可以是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共同協商,也可以僅僅是第一順序的全部繼承人之間相互協商。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者他們已經全部喪失繼承權或者放棄繼承權的,則可以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共同協商遺產份額如何確定。
立有多份遺囑,以哪一份為準?
《民法典》第1142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上海遺產糾紛好的律師提示:
遺囑以最后所立的為準,無論該遺囑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打印遺囑、口頭遺囑還是公證遺囑。亦即在內容相抵觸的情況下,任何形式的在后遺囑都可以視為對任何形式的在先遺囑的變更或撤回,在效力層級上,不再考慮遺囑是否經過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