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師咨詢費用 目前致力于刑事辯護與合規,在辦理刑事案件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和資源。
2017年10月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出臺了《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辦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極大提高了被告人聘請律師的意識和作為辯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積極性。然而,作為刑事訴訟中的重要一方,被害人權益的保護卻很少受到重視,被害人聘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的比例遠低于被告人聘請辯護人的比例。甚至有些辦案機構都不理解被害人有權聘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的相關規定,更談不上配合和保護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刑事案件大多是公訴案件。受害者報案后,國家負責調查、起訴和審判。作為一個強大的國家機器,國家司法機關確保受害者的權利得到保障。因此,受害者不知道聘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在程序上有天然的優勢。辯護人可以直接進入程序,在程序之初——偵查階段行使辯護權;然而,律師幫助受害者起訴和報案的成功率很低,特別是在金融犯罪和經濟犯罪領域。立案、取證、追償更是難上加難。受害者和律師普遍害怕困難。
三是被害人和部分律師不了解刑事訴訟的特殊性,有時會向辦案單位提出一些毫無根據的要求,比如對詐騙犯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只是根據傳聞,要求司法機關對某人采取強制措施,導致辦案單位不歡迎被害人聘請訴訟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
但實際上,恰恰是因為被害人缺乏專業準確的律師指導,不熟悉證據的收集,不熟悉所涉犯罪的定罪標準或管轄規定,難以立案起訴;正是因為部分律師不熟悉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和辦理要求,導致其行使訴訟權利受阻,無法有效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他們不能互相制約,形成良性循環。
因此,作為一名合格的刑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首先要知道自己依法享有哪些權利,并做好準備,這樣才能更有效地參與訴訟過程,獲得最直接的信息,為被害人提供更好的法律幫助。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訴訟法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的三大規則,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聘請律師的權利如下:
第一,調查階段。
首先要明確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因此,在公訴案件的偵查階段,律師只能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介入刑事訴訟。但這并不意味著不需要請律師,律師可以指導被害人保存證據,區分管轄,在被害人申訴受阻后提出解決方案。
事實上,如果律師在現階段能夠提出證據詳實、觀點明確的意見,偵查機關并不介意律師的幫助。
第二,審查起訴階段。
1、閱讀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六條: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的,參照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因此,經檢察院批準,訴訟代理人享有閱文權。
2.申請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的權利。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六條: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的,參照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3.聽取意見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值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三,審判階段。
(a)第一審判階段。
1、閱卷權。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經人民法院許可,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件材料。一般來說,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已經審查完畢,法庭階段的主要審查內容是公訴機關在法庭審判階段提交的起訴書、量刑建議和新證據。
2.向法院申請取證權。《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的,參照本解釋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3.出席審前會議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款:開庭前,法官可以傳喚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回避、證人出庭名單、排除非法證據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4.出席審判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款: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應不遲于開庭前三天送達。此外,根據三個條例的規定,訴訟代理人還可以向被告人提問、質證證據、申請重新鑒定、公訴人出具公訴意見后出具補充意見等。
(二)二審階段。
1、聽取意見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2、參與審判的權利。《刑事訴訟法解釋》第322條規定:在法庭辯論階段,上訴人、辯護人應當先發言,然后由檢察員、訴訟代理人出庭;抗訴案件,首先由檢察官、訴訟代理人出庭,然后由被告人、辯護人發言;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首先由檢察官和訴訟代理人出庭,然后由被告人和辯護人發言。
第四,在整個刑事訴訟階段所享有的權利:如上訴權、控告權、質疑權等。
上海刑事律師咨詢費用 5.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實踐中可以以被害人名義享有的權利:比如一審判決后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權利;對有效判決提出上訴的權利;判決階段申請執行的權利等等。
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地位和權利沒有得到與被告和辯護人同樣的重視。作為刑事律師,要認真理解和認真把握現行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