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秦文柏)因將名下股票賬戶交由北京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投資公司)代為炒股后損失巨大,年逾六旬的張先生夫婦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張先生與某投資公司簽訂的理財管理協議違反證券從業資格強制性規定因而無效,判決該公司向張先生夫婦返還管理費36萬元,并賠償張先生夫婦24萬余元。
張先生、馮女士夫婦起訴稱,2016年初,二人接到某投資公司來電。該公司宣稱可代理股票操作,并有保密的內部信息,穩賺保贏,股票有翻倍可能,可獲得超值收益。張先生夫婦信以為真,遂與該公司簽訂了《VIP項目理財管理協議書》,由該公司在張先生夫婦股票賬戶進行具體操作。該協議約定:當賬戶內資金首次增值達到張先生夫婦預繳的管理費36萬元時,管理費將返還張先生夫婦;增值超過管理費的部分由雙方分成;如到期虧損,該公司會補足張先生夫婦185萬元,即包括股票賬戶資金149萬元及管理費36萬元在內的投資總額。
張先生夫婦稱,在委托炒股期間,雖然因購買理財產品得到了1.4萬余元利息,但股票賬戶的資金始終不斷貶損。為此,張先生夫婦經常向某投資公司詢問盈利分紅情況,但始終被以各種理由推脫。協議到期后,股票賬戶僅剩余1213836.71元。協商賠償無果后,二人將某投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退還管理費36萬元,賠償包括理財產品利息在內的投資本金損失290675.24元,并支付以185萬元為基數的同期利息損失18.5萬元。
某投資公司辯稱,其并沒有從事證券業務的資質,故雙方簽訂的協議因違反證券法相關規定而無效。協議中的保底條款違反公平原則,僅同意根據其與張先生夫婦的過錯比例賠付除理財產品利息外的本金損失。同時,該公司稱其并非金融公司,即沒有吸收儲蓄的營業范圍,也不能發放利息,而資金始終在張先生名下的證券賬戶,僅是暫時托管給該公司,故不同意支付同期利息。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張先生夫婦一同到場,由馮女士代表二人與某投資公司訂立了《VIP項目理財管理協議書》,約定將張先生名下的證券賬戶獨家委托給某投資公司進行投資管理,由該公司在股票賬戶內進行投資買賣的具體操作,協議有效期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賬戶內資金總額149萬元,并以此作為交納投資管理費和盈利分成的基數。馮女士按照該基數的24.16%支付管理費36萬元;當賬戶資金增值首次達到36萬元時,該款以管理費形式返還;返還管理費后,當賬戶內資金超出投資管理基數10%以上或單個項目運作完時,雙方結算盈利并分成;合同期結束后,若賬戶資金總額未達到185萬元,則由公司負責將賬戶資金補足至185萬元。針對股票賬戶內的資金,雙方均認可為張先生、馮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協議簽訂后,張先生夫婦分兩次向某投資公司支付了管理費共計36萬元。合同履行期間,張先生名下賬戶由某投資公司操作。截至2018年3月23日,該賬戶的資產總值為1213836.71元。2018年4月9日,張先生修改了股票賬戶密碼,某投資公司未再對賬戶進行操作。
協議期間,經某投資公司同意,張先生夫婦曾開通了股票賬戶的一項理財產品,從而根據賬戶閑置資金先后按日計算并收到了利息14511.95元。
經查明,某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項目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投資咨詢、銷售文具用品、五金交電,同時明確禁止其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公開開展證券類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動、發放貸款、對所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法院經審理認為,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屬于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營的證券業務,某投資公司接受張先生夫婦的委托,對上述賬戶內的資產進行經營運作,屬于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已構成超范圍經營,雙方簽訂的《VIP項目理財管理協議書》因違反關于證券從業資格的強制性規定,故而無效。某投資公司獲得的36萬元管理費屬于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張先生夫婦未核查對方資質將股票賬戶交付操作,某投資公司未取得相應資質超范圍經營,雙方均存在一定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關于損失金額,法院指出,當以張先生夫婦投入賬戶的本金149萬元為準,其主張的290675.24元包含理財產品利息14511.95元,不應計入。同時,對于張先生夫婦要求支付同期利息的主張,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某投資公司返還張先生夫婦管理費36萬元,賠償張先生夫婦損失248546.96元。宣判后,雙方均未當庭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來源:中國法院網
無資質代人保本炒股虧損被判賠償九成損失
日期:2021-01-29 閱讀: 關鍵詞:上海律師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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