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微信、微博、支付寶等數字化產品逐漸滲透到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微信記錄、支付寶記錄等電子數據逐漸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主要證據形式,將微信記錄、支付寶記錄作為證據起訴的民間借貸案件年年增加。那么借錢不還只有轉賬記錄能起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十四條對電子數據包含的信息、電子文件進行了規定,但并不是任何電子數據作為證據提交后都能被法院采信,法官還需要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綜合審查。
微信記錄、支付寶記錄等作為庭審證據,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是能夠證明所舉示的微信記錄、支付寶記錄等使用人為案件當事人。
一般而言,經過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戶通常可以與當事人相對應。但微信賬號一般通過手機號注冊,大部分賬戶未進行實名認證,其單獨作為證據認定為當事人使用的證明力不足,需要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二是微信記錄、支付寶記錄等作為電子證據時需重點審查其真實性。
法院將按照《規定》第九十三條的標準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要求電子證據形式完整,且能夠提交證據原件,否則證據真實性存疑。故應當及時保留重要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等,不得隨意刪除,也不得在訴訟中僅舉示于己有利的片段。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證據尤其是聊天記錄等易刪減內容,原則上應當符合《規定》第九十四條的標準要求,起訴前即對電子證據進行公證或由第三方平臺提供或確認。
三是電子證據應當輔助以電話錄音、短信催款、借條等其他證據,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鏈條。
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時做好內容備注,對方未還款時及時催收,催收時明確欠款金額,完整保留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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