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中集團在本案一審庭審中當庭增添訴訟要求,要求中房集團領取訴訟顧全包管保險費,吻合《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說明》第二百三十二條對于被告在案件受理后法庭申辯完結前增添訴訟要求的時限劃定。松江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講相關的情況。
一審訊斷支撐蘇中集團的該項訴訟要求不屬于超越訴訟要求訊斷。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對于“人民法院采用顧全步伐,能夠責令申請人供應包管,申請人不供應包管的,裁定采納請求”的劃定以及《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國民法院辦理財富顧全案件多少題目的劃定》第八條對于“金融羈系部分同意設立的金融機構以自力保函方式為財富顧全供應保管的,人民法院應該依法準予”的規定,蘇中集團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而非必須以自己的財產或他人財產擔保。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第二項關于“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申請費”及第十條第二項關于“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申請保全措施”的規定,蘇中集團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向法院交納申請保全費,該費用屬于訴訟費用的范疇。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關于“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的規定,一審判令中房集團負擔保全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中房集團的上訴要求不克不及成立,應予采納;一審訊斷認定究竟清晰,合用法令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696574元,由中國房地產開辟集團哈爾濱無限公司擔負。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其余法院對于此類案件的案例要旨:
1、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昆民四初字第514號
關于源昌公司主意的財富顧全保險費,該保險費實踐為避免源昌公司謬誤顧全原告的財富,本院依據法律的規定要求其提供擔保而產生的費用,該費用并非源昌公司為實現債權必然產生的費用,且馬曉東對于該費用亦不予認可,故本院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陜06民初00083號
保障保管條約中明確商定二原告應負擔債權人完成債務的費用,因律師代理費原告未能提供實際已經發生的證據,故僅對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財產保全保險費予以支持。
3、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02民終2596號
《房產典質典當條約》對財富保全費等用度的負擔做了明確的商定,財富顧全保險費系被上訴工資完成本案債務付出的正當用度,上訴人守約后,應該負擔被上訴人山東中泰創展典當無限公司因顧全付出得用度。
被上訴人提交了相干的保單及發票,可以或許證實被上訴人山東中泰創展典當有限公司實際支付了財產保全保險費,且財產保全保險費計算的基數亦未超出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范圍。故上訴人應當承擔被上訴人主張的財產保全保險費,上訴人關于其不承擔財產保全保險費的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4、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字第847號
對于第三個爭議核心,本案系因結算發生的膠葛,經本院審理查明,英聯公司確鑿應向成都一建領取工程款及過期違約金,但兩邊并未商定發包人存在過期付款的情況下,答允擔承包人采用訴訟顧全措施的保險費用,成都一建請求英聯公司支付訴前財產保全保險費用缺乏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5、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683號
對于熊偉主意的訴訟財富顧全保險費7、2萬元。條約盡管商定了財富保全費等用度應由中天誠健公司負擔,熊偉因請求財富顧全,并為此領取訴訟財富顧全義務保險費用7、2萬元,本院認為該費用不屬于申請財產保全的必要費用,熊偉支付的保全責任保險費亦不屬于合同約定的合理費用,且該費用加重了債務人負擔,故熊偉主張財產保全保險費7、2萬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6、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6民終12035號
對于第3個爭議核心,鐘濤主意的財富顧全保險費并未在告貸條約中予以詳細約定,且該費用也并非其實現債權的必要支出。一審法院未支持鐘濤該項主張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松江律師事務所認為,因中房集團違約引起本案訴訟,蘇中集團為此向保險公司交納的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系蘇中集團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蘇中集團的損失部分,一審判令違約方中房集團承擔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