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民主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是由政治信仰的特點決定公民通過公開發表評論參與公共事務的管理。“宗教和政治信仰往往是截然相反的:一個人的堅定信仰會被其他人視為無稽之談。”松江律師事務所帶您了解相關的情況。
正如現實主義法學家瑟曼·阿諾德(Thurman Arnold)曾經指出的那樣,"我的智慧無法與哈特教授匯合,因為我們雙方的智慧"成功地匯合"并"超越我們雙方的智慧"。原因是,我不認為他的智慧是真正的智慧,我相信他對我也是這么想的。把我們倆關在一個房間里,通過"成熟"我們的集體思維,直到我最終同意哈特教授的目的論,如果沒有適當的程序,這對我們兩個都是無期徒刑。
顯然,任何人都不應該認為自己的立場和觀點是事實。“相信真理只有一個而你擁有它是世界上所有邪惡最深刻的根源”在民主國家,輿論或公共決策的形成需要公眾參與。在互聯網上發表言論是公眾輿論自由的最佳形式。事實上,政府和立法機構已經在某些決策領域利用了這種方法。
如果立法機關在因特網上公布《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則反恐怖主義法草案旨在聽取國民的意見。任何人,不論年齡、性別、種族或政黨,在就公共事務作出決定之前都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有用的意見可能被決策者采納,而無用的意見可能被決策者置之不理。即使網民的意見不同,也可以作為決策者的參考。
此外,網絡言論自由是監督司法和政府官員的最佳方式。裁判文書網上應用旨在充分發揮網民對裁判活動的監督作用,確保裁判的客觀公正。近年來, "表哥 "和 "房叔 "的倒臺,是廣大網民正確運用網絡言論自由權進行輿論監督的結果。
如果我們肯定憲法法律規定言論進行自由的核心研究目的是政治的,對于中國公民就公共事務所發表的言論,就必須通過給予學生特別需要保護。一方面,阻礙社會公民就公共安全事務發表自己言論的行為,違反了憲法乃至構成一個刑事犯罪。
另一重要方面,雖然沒有直接煽動暴力反抗的言論應當不斷受到教育懲罰,但對于他們僅僅是評論以及政府相關政策的言論,無論委婉還是露骨,都不在禁止此列。所以,公民就公共服務事務發表言論的行為,通常阻卻行為的違法性。因此,不管就哪一種具體實施犯罪活動而言,對于提高公民就公共事務所發表的言論,絕對不可以輕易認定為刑事犯罪。否則,憲法明確規定言論自由的目的就會落空。
由于公共事務的討論總是與公眾人物的評論聯系在一起,所以公眾人物的評論原則上也屏蔽了違法的理由。公眾人物是指在解決重要公共問題的過程中深度介入的人(主要是因為其職位上的權力和影響力而無論如何都被視為公眾人物的人),以及因為其名氣而在廣泛關注的事件中具有影響力的人。當然,公眾人物是相對的。名人和公眾人物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參與解決公共事務過程的官員和名人都是公眾人物。
我國《憲法》第41條第1款規定:“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社會對于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政府機關和國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企業任何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發展工作相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自己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他們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情況進行誣告陷害。”
我國公安部2009年4月3日《關于建立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也指出:“隨著經濟國家主義民主法制體系建設的不斷深入推進,人民服務群眾的法制環境意識和政治活動參與學習不斷提高增強,一些學生群眾從不同文化角度分析提出批評、建議是行使民主權利的表現。”
松江律師事務所覺得,由于對公眾人物的批評乃至錯誤陳述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網絡言論自由權所具有的憲法價值,所以,法官要以憲法尊崇的言論自由市場價值為經,以公眾人物的權利得到保障為緯,提出錯誤陳述對公眾人物形象造成的權利受到損害,是否大于我們生活需要法律保護的言論自由時間價值。法官在權衡輕重時必須有充分依據,并輔之以每個法官都應有的對人情世故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