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自由主義影響,美國在20世紀中后期開始實行金融自由化。在美國,特拉華州和南達科他州等少數幾個州做到了這一點。然而,美國隨后發生的次級抵押貸款危機表明,利率自由化是這一輪危機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松江律師事務所帶您了解具體的情況。
因此,即使在市場經濟體制相當成熟的美國,大多數州(緬因州、新罕布什爾州、馬薩諸塞州)都有專門設計的法律來規范高息貸款,大多數州的法律對貸款利息的最高比例有限制,限制范圍從6% 到30% ,有些州的利率更高。
在其他國家,如德國、瑞士和意大利,關于高息貸款的法律并沒有明確限制借款利息,但是,它確實規定了一個原則性的禁止利息條款的過度或明顯的勒索性質。
基于我國的實際情況,并參考國外一些國家的立法規定,筆者認為,今后我國在運用法律手段對高息借貸行為進行規制時,應以民商法為主要手段對這種行為進行引導和規制,并設定合理的利率上限。對此,有學者提出“一旦民間高利貸合法化,放貸人之間必然形成競爭機制,民間高利貸的利率必然下降,借款人承擔的還款負擔也會減輕”。
筆者基于尊重市場自身的調控機制贊同這一觀點,但其支持的是民間高利貸的利率應完全由市場調節。在我看來,現代國家應該承擔兩項責任:“第一,維護自由市場經濟,執行產權和契約;第二,減少貧困,或者更正規一點,防止所有公民跌破最低福利水平 "。
也就是說,國家在防止自己過度干預市場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必須采取必要措施對市場進行適當的引導和調控,以防止其國民因市場追逐利益的本質而陷入貧困而無法自拔。特定的高息借貸活動要求國家保護公民之間基于共識的合法債權債務關系,同時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債權人放棄“超額”利益。
此外,由于我國目前和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仍將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缺乏適合本國國情的豐富市場開發經驗,也沒有成熟的市場開發理論加以指導,市場調節具有明顯的自發性和盲目性特征。這樣,完全依靠市場競爭機制的調節,對高息借貸的利率不進行任何引導和干預,就是從完全禁止高息借貸的存在走向完全允許高息借貸的極端。
在市場經濟發展中,完全的市場自由化和全面的政府干預都是不可取的。美國的次貸危機和中國溫州老板的 "出走潮 "和 "跳樓潮 "都證明,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特別是在資本市場中,適當發揮政府的監管作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因此,筆者主張,在承認高息借貸是民事行為的前提下,相關民商法應當在法定范圍內設定高息借貸活動的利率上限,從而引導民間借貸市場朝著規范、有序、健康的方向發展。
將行政管理手段可以用作堵截超越自己合理的高利放貸活動以及利率上限的高利放貸行為的措施。如上所述,雖然我國高息借貸行為有其客觀性和合理性,但從行為性質和對社會的影響來看,高息借貸行為畢竟與普通民間借貸行為不同。
由于貸款附帶的高利率,高息借貸行為演變為“高回報、高風險”的投資行為。在“高利潤”的誘惑下,行為人往往以高利潤借貸牟利為目的,進行一些違法犯罪行為。顯然,這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相當大的破壞,至少存在著侵權的風險。
因此,除了通過民商事手段引導和疏通高息借貸行為外,筆者還主張將超出合理高息借貸活動利率上限的高息借貸行為納入行政法律規制范圍。因此,行政措施作為第一措施,制止這部分非法高利貸行為。通過明確高息借貸在法律體系中的民事法律地位,將超出高息借貸活動合理利率上限的高息借貸認定為行政違法行為,只有鼓勵發展普通民間借貸,限制高息借貸行為,才能形成法律模式,有效區分普通民間借貸行為和高息借貸行為。
松江律師事務所認為,除了以民商法為主要手段規制高利借貸,以行政手段作為阻斷超過合理高利借貸活動上限的高利借貸的措施外,筆者還主張在刑法中增設職業高利借貸罪,作為阻斷超過合理高利借貸活動上限的高利借貸的措施。對此,有學者提出,就社會而言,高息借貸的利弊是平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