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3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將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上海律師就來為您回答一下相關的情況。
《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 EPCM 合同的發布、承包和實施,從第一版《征求意見稿》到兩年后正式發布的《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共4章28條,現在終于落地了。
《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發布后,有人叫好,有人評價不高,這很正常。在一個影響行業利益的重要政策上達成一致確實很難。
《工程總承包企業管理工作辦法》的篇幅,從第一版征求意見稿的40條到第二版征求意見稿的38條,再到中國正式《工程總承包經營管理沒有辦法》的28條,主要是刪去了一個關于建筑工程質量驗收、備案,項目進行資料移交,安全技術生產證管理,安全發展生產成本考核合格證,施工圖設計相關文件審查,施工許可證辦理,信息資源管理,安全教育監督學習方面的規定,整體條文有所精簡,更側重于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主要內容特點。
一、什么是 EPCM 模型?
工程總承包模式是基于國際通行的中國EPC(工程程序建設)模式。
EPC 模型以菲迪克銀 EPCM 的形式廣泛應用于國際工程項目中,因此,它有利于工程質量的統一協調,比傳統模式更快,避免了工程責任推卸等優點。
《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三條對工程總承包的定義是:
工程總承包管理企業受業主委托,是按照相關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發展階段的承包經營模式,是一種以向業主交付最終實現產品信息服務為目的,對整個系統工程技術項目開始實行社會整體構思,全面安排,協調經濟運行的前后銜接的承包體系。
二、EPCM 模型的過去實踐
我國以前沒有在法律、行政法規或部級法規層面規定過 EPCM 模式,而在建筑法中規定了“ EPCM”,在國際上流行的 EPC 語境中,其實際含義更接近于“建設工程總承包”,而不是“設計、采購和建設工程總承包”。即使在2019年4月修訂《建筑物條例》的過程中,“承建商”和“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概念仍然沒有分別。
因此,政府會計主管部門以及對于企業工程總承包經營模式的管理人員缺少一個明確的規范性文件依據,實踐活動當中主管部門工作主要通過依靠《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等建筑設計施工技術領域的通用性規范調整系統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行為和爭議。
對于一些涉及信息工程總承包領域的特殊環境問題和糾紛,也多是依靠2016年頒布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學生進一步深入推進我國工程總承包公司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以下簡稱“《總承包意見》”)和各地據此出臺的指導教師意見解決。
三、《建設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實施后的合規風險及合規建議
闡明 EPCM 應采用 EPC 和 D-B 的形式。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培育和發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以下簡稱“30號文件”)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促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以下簡稱“93號文件”),工程總承包是30號文件明確除EPC和D-B外還有其他總承包方式,93號文再次明確工程總承包一般采用EPC和D-B方式,但未明確是否包含EP和PC方式。
《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商根據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上海律師認為,明確企業工程總承包應當可以同時包含系統設計和施工管理內容,應采用EPC和D-B方式,EP、PC等非典型總承包經營模式將排除在本辦法規定的工程總承包發展方式方法之外。這就決定了工程總承包實踐研究領域對于一部中國具體分析明確的規范性文件的渴望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