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快,包裝和往常一樣,但打開后...我買了假貨嗎?還是整體質量下降?看著堅果有坑,我很害怕。是老鼠撞倒的嗎...蔓越莓干看起來很糟糕。記得之前曝光過賣假貨..介意的親戚,仔細拍,不差幾十塊,可以去官方買。2021年2月,來自浙江溫州瑞安的王女士在某網購平臺店購買一盒堅果后,發表了上述買家評論。
上海浦東的律師沒想到,因為這個差評,王女士后來被商家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5萬元。
近日,瑞安法院審結了網上購物發布差評引發的名譽權糾紛,認定消費者的商品評價符合網上評價標準,駁回了商家依法賠償5萬元經濟損失的請求。
商家非常委屈地認為,王女士的長篇文章不良評論也發布了五張屬于高權重的不良評論。如果王女士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她可以通過合法渠道保護自己的權利或退款,而不是評估謠言,甚至說服別人不要買。
商家多次聯系王女士要求刪除評估,但評估生效一段時間后不能刪除。
2021年3月,王女士對該產品進行了額外評價。上次是誤會,后來證實是正品,我就放心了。這次我又來買了,發貨很快。有疑問的買家可以找官方客服檢查真偽。至于堅果上的坑,官方回復是每個倉庫加工儲存不同造成的,但不影響口感。大家可以放心購買,對賣家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下次
然而,即使王女士做出了相應的解釋,商家仍然堅持評論效果不能彌補壞評論的負面影響,認為王女士的謠言侵犯了商店的聲譽,嚴重影響了商店的正常運營,然后起訴瑞安法院要求王女士刪除壞評論,在網絡平臺上公開道歉,賠償5萬元的經濟損失。
瑞安法院認為,消費者在網絡平臺上批評和評論商家的產品和服務是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只有借機誹謗、誹謗、實際損害商家聲譽的消費者,才能認定侵犯名譽權。本案中,被告收到貨物后在平臺上發表評價,是基于貨物或服務本身等綜合因素的考慮,表達了其主觀感受和個人體驗,評價內容沒有達到侮辱和誹謗的程度。原告作為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的商品評價給予必要的容忍。他不能要求評價絕對準確,沒有主觀情緒,不能要求每個買家都給予好評,不能簡單地將差評等同于侵犯名譽權。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沒有充分證明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因此,瑞安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瑞安法院一審判決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判斷差評是否實際損害了經營者的聲譽,應從發布主體的身份、差評的數量、瀏覽量、影響范圍等方面綜合考慮。如果差評是基于真實交易,與交易次數相對應的情況基本真實,即使有一些主觀評論,也不應被視為誹謗或誹謗。
上海浦東的律師提醒經營者盡可能提高產品質量,提高服務水平,對消費者的批評和評論有一定的容忍義務;消費者應充分了解網絡評論機制不是隨意發泄個人情緒的工具,注意批評和侵權的界限,合理保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