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刑法》第274條是關于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上海刑事專業律師
本條規定的“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犯罪主體。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實施了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的行為,這是敲詐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點。威脅和要挾,是指通過對被害人及其關系密切的人精神上的強制,對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施暴力;揭發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其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財物的時問上,既可以迫使對方當場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總之,是通過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產生恐懼、畏懼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3.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數額較大,是敲詐勒索行為構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較小,一般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不需要動用刑罰。多次敲詐勒索,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條件。有的犯罪分子,特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團伙成員,憑借其組織或團伙的非法控制或影響,頻繁實施敲詐勒索行為,欺壓群眾,擾亂社會治安,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即使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沒有達到較大的標準,也應當依法定罪處罰。《解釋》規定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第274條對敲詐勒索罪量刑檔次的劃分采取了數額加情節的標準。根據本條規定,對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修正案(八)》對敲詐勒索罪的量刑作了兩處修改。一是為適應打擊實際中一些敲詐勒索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的需要,增設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一量刑檔次。二是為在經濟上打擊敲詐勒索這一財產性犯罪,在每一量刑檔次都增加規定了財產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000元至50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同時《解釋》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以下七種情形之一的: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解釋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敲詐勒索的犯罪分子是否“有其他嚴重節”、“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考慮犯罪分子是否為累犯或者慣犯,是否為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團伙的組織領導者,敲詐勒索手段是否惡劣,是否有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敲詐勒索等情節,是否造成嚴重后果等。《解釋》規定“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數額達到解釋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在實際執行中要注意:(1)區分敲詐勒索罪和的界限。由于以暴力相威脅是敲詐勒索的手段,也是脅迫性搶劫罪的手段,因此二者容易混淆。敲詐勒索罪的威脅行為僅使被害人產生畏懼心理,被害人尚有相當程度的意志自由,還有延緩的余地。而在搶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現實的威脅,已沒有延緩的余地。(2)區分敲詐勒索罪與的界限。以扣押人質的方式勒索財物的,是綁架罪。聲稱綁架人質,實際上并未實施,勒索他人財物的,是敲詐勒索行為。
【立法理由】
1997年《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近年來,敲詐勒索犯罪方面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一些地方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團伙,把敲詐勒索行為作為他們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的經常性手段。有的犯罪分子頻繁實施敲詐勒索行為,被害群眾敢怒不敢言。他們敲詐勒索的具體方法也多是以明確的暴力相威脅。這些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了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權益,破壞了社會穩定。1997年《刑法》第274條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完全適應打擊現實中敲詐勒索犯罪的需要。一是單純以數額為依據的入罪門檻不夠科學。二是未規定財產刑,不能在經濟上打擊犯罪分子。三是對于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l0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偏輕。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多次提出修改完善敲詐勒索罪規定的建議。《刑法修正案(八)》對本條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多次敲詐勒索構成犯罪的規定,增設了第三個量刑檔次,增加規定了財產刑。
構成要件
一、概念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罪1979年《刑法》第154條作了規定,1997年刑法對原條文作了修改,增加了“數額較大”這一犯罪構成要件。1997年刑法實施后,敲詐勒索犯罪方面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一些地方的黑社會組織和惡勢力團伙,把敲詐勒索行為變為他們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的經常性手段。他們敲詐勒索的具體方法也多是以明確的暴力相威脅。這些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了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權益,破壞了社會穩定。1997年《刑法》第274條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完全適應打擊現實中敲詐勒索犯罪的需要。一是單純以數額為依據的入罪門檻不夠科學。二是未規定財產刑,不能在經濟上打擊犯罪分子。三是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偏輕。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多次提出修改完善敲詐勒索罪的建議。因此,《刑法修正案(八)》第40條對原條文又作了修改,增加了多次敲詐勒索構成犯罪的規定,增設了第三個量刑檔次,增加規定了財產刑,但罪名未改。
二、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量。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他人實現在所不問,威脅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例如,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向司法機關告發進行威肋索取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威脅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語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動作手勢;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脅的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然后為了保護目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財產,進而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處分財產,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是因為恐懼而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還可以是與被害人有特別關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財產處分意思交付財產。行為人敲詐勒索數額較小的公私財物的,不以犯罪論處。
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
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并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認定要義
一、罪與非罪的認定
司法實踐中,要注意不以犯罪處理的以下情形:
(1)敲詐勒索數額不到數額較大標準。一般敲詐勒索案件中,敲詐勒索數額較大是構成敲詐勒索罪的主要要件。因此,對于敲詐勒索數額沒有達到較大標準,如果沒有多次敲詐勒索的情節,也沒有《敲詐解釋》第2條規定的依照數額較大50%計算構成犯罪數額的七種情形的,一般不能以敲詐勒索罪論處。對勒索財物數額較小的行為,按照一般違法行為處理。
(2)敲詐勒索數額雖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特定情節的。根據《敲詐解釋》第5條規定,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①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②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③被害人諒解的;
④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3)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獲得諒解的。根據《敲詐解釋》第6條第1款規定,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
(4)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敲詐勒索情節顯著輕微的。根據《敲詐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5)對在討回合法債務的過程中,使用了帶有某種威脅性的言辭、舉動的行為,也不能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二、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敲詐勒索犯罪是數額犯,也是結果犯,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未敲詐勒索得財物的,不以犯罪處理,也不存在敲詐勒索未遂的問題。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就存在敲詐勒索既遂、未遂的認定問題:
(1)以數額巨大、特別巨大財物為敲詐勒索目標,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敲詐勒索得財物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根據刑法關于敲詐勒索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量刑規定和犯罪未遂的處理原則,以敲詐勒索罪(未遂)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敲詐勒索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敲詐勒索罪既遂處罰。
(2)多次敲詐勒索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刑法修正案(八)》將多次敲詐勒索増加規定為犯罪,體現了刑法對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切實關注和嚴格保護,為打擊敲詐勒索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因此,有別于一般的敲詐勒索罪的是,多次敲詐勒索構成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僅體現在敲詐勒索對財物的侵犯上,而且還體現在多次敲詐勒索行為所體現的對社會秩序甚至對公民人身安全的侵害上。司法實踐中,在《刑法修正案(八)》前,多次敲詐勒索行為,雖然嚴重危害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并對群眾人身安全形成威脅,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往往由于案犯一次作案案值達不到定罪標準無法對其定罪處罰,只能作治安處罰,打擊力度不夠,難以形成有效震懾,也影響了民警和群眾與敲詐勒索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性,導致案犯有恃無恐,屢打不絕。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多次敲詐勒索的,不論數額多少,均可以作為罪定罪處罰。因此,多次敲詐勒索的,般不存在未遂問題,但其中的某次甚至其中的數次存在敲詐勒索未遂情節的,在量刑時應予考慮。
三、劃清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都是侵犯財產類型的犯罪,從犯罪客體來看,不僅都侵犯了他人財物的所有權關系,同時還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從主觀方面來看,兩者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即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在威脅的內容、方式、程度和時限上,有所不同搶劫罪的威脅,是當場直接向被害人發出的,都是直接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威脅,如以殺害、傷害相威脅;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既可以采用直接的暴力威脅,也可以通過毀人名譽、設置障礙、揭發隱私等相威脅,既可以是當面對被害人公開實行,也可以是采用其他形式,如利用書信、通信設備或者通過第三人的轉告作出。
(2)威脅索取的利益不同。搶劫罪索取的利益只能是財物,而且絕大多數是動產;而敲詐勒索罪索取的利益可以是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也可以是非財物性利益,如迫使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等。
(3)威脅的后果不同。搶劫罪中的威脅,是為了使被害人當場受到精神強制,使其完全喪失反抗的意志,逼迫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遇有抵抗時立即施加暴力。而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手段,是為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感和壓迫感,但是并沒有達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決定是否交付財物上尚有考慮、選擇的余地。敲詐勒索罪比搶劫罪雖然威脅的內容要廣,但是程度稍輕,時限稍緩,使被害人有個回旋的余地。
四、劃清本罪與的界限
兩者在行為方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有嚴格區別:犯罪主體不同,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強迫交易罪還可以由單位構成;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是以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與受害人不存在交易關系,強迫交易罪以存在交易為前提,目的是通過不公平的交易謀取非法經濟利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強迫借貸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2014年4月17日)指出: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借貸,屬于《刑法》第226條第2項規定的“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借貸為名采用暴力、脅迫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263條或者第274條規定的,以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道究刑事責任。
五、劃清本罪與綁架罪的區分
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具有許多相似之處,在主觀上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都有勒素財物的行為,都同時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其次オ是人身權:而綁架罪侵犯的主要客體則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其次才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因而在刑法分類上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
①敲詐勒索罪以敲詐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為主要方式,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為客觀表現,但不實施綁架行為;綁架罪則主要是通過綁架人質的手段逼迫他人交出財物。
②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手段是采用輕微的暴力或者非暴力,對于被威脅者來說壓力相對較輕;而綁架罪則是以殺害、傷害人質相威脅,具有加害的現實性和緊迫性,對于被威脅者來說壓力較大。
③敲詐勒索罪是直接從被害人手中取得財物,而綁架罪則是從被綁架的人質親友或所在組織處取得財物。
六、劃清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者在主觀上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區別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僅僅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而敲詐勒索罪不僅侵犯財產所有權,還侵犯公民的人身安全。
(2)客觀方面不同。
①詐騙罪是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于認識錯誤,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手段是采用輕微的暴力或者非暴力,使受害人害怕;
②詐騙罪中被害人交出財物是“自愿”的,而敲詐勒索罪中的被害人交出財物是不自愿的,是被迫的,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5〕8號)規定,行為人目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其原因就在于賭博者、嫖娼者交出財物都是不自愿、被迫的;
③構成犯罪的后果要求不同。詐騙罪構成犯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而敲詐勒索罪除了數額較大外,多次敲詐勒索的也可以構成犯罪。
七、劃清本罪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界限
《刑法》第262條之二規定,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均無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規定,2009年2月28日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此規定。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在于:
(1)敲詐勒索罪是行為人自己實施敲詐勒索行為,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行為人本身并沒有實施敲詐勒索行為。
(2)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但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中的敲詐勒索,則不必達到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
(3)敲詐勒索罪是行為本身已經構成犯罪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中的敲詐勒索,未必構成犯罪或者敲詐勒索的具體實施人因年齡不滿十六周歲而不成為犯罪主體。
實踐中應當注意,未成年人實施的敲詐勒索行為如果已經達到犯罪程度,如數額達到較大或者多次敲詐的,對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組織者應當以敲詐勒索罪的共犯、主犯追究刑事責任,并根據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一般處罰原則從重處罰。
八、注重對敲詐勒索犯罪提供幫助的共犯的處罰
根據《敲詐解釋》第7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冀)立案標準
(一)敲詐勒索價值人民幣3000元為“數額較大”,或2年內敲詐勒索達3次,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騙價值人民幣6萬元為“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敲詐勒索價值人民幣4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量刑標準依照《刑法》第274條規定,犯敲詐勒索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具體情節與量刑的對應情況,列表格如下:
量刑檔次對應情節有關概念解釋附加刑的適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1)數額較大;
(2)多次敲詐勒索。1.“數額較大”的起點為2000一5000元;
2.“多次敲詐勒索”:指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1.犯本罪,判處刑罰時,必須判處罰金。根據《敲詐解釋》第8條規定,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數額巨大;
(2)有其他嚴重情節。1.“數額巨大”的起點為3萬一10萬元以上;
2.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數額達到“數額巨大”80%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2)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3)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4)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數額特別巨大;
(2)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為30萬-50萬元;
2.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80%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2)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3)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4)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正確認定“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這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根據《敲詐解釋》的規定,“數額巨大”,以3萬元至10萬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以30萬元至50萬元為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2.正確認定“有其他嚴重情節”“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數額達到“數額巨大”80%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2)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3)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80%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2)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3)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根據以上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
(1)“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然有數額上的要求,即分別要達到“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80%。如果數額未達到相應要求的,則不能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2)《敲詐解釋》第2條第7項規定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嚴格控制適用范圍,不能隨意認定。實踐中,一般是指以下情形:①導致他人精神失常;②導致他人重傷的;③導致他人自殺的;④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有的地方以考慮犯罪分子是否是累犯或者慣犯,是否是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團伙的組織領導者,敲詐勒索手段是否惡劣等情節為依據判斷行為人敲詐勒索犯罪是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與《敲詐解釋》的規定不符,因而是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
3.敲詐勒索罪中的“其他嚴重情節”與“數額巨大”并存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與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并存時,或者具有多個“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該如何量刑?
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應以“敲詐勒索數額巨大”“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作為確定量刑基準的事實依據,“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一般應用來增加刑罰量的依據。這主要是因為敲詐勒索犯罪屬于財產型犯罪,其社會危害性主要在犯罪數額上,犯罪數額是反映敲詐勒索罪社會危害性的主要標尺之一。
4.規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對敲詐勒索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規定
(1)構成敲詐勒索罪畢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②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③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多次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8年1月19日施行 法發〔2018〕1號)
四、依法懲處利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
(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時符合《刑法》第274條規定的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同時由多人實施或者以統一著裝、顯露紋身、特殊標識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對方感知相關行為的有組織性的,應當認定為《關于辦理敲詐勒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五)項規定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采用上述手段,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法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雇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采用上述手段強迫交易、獻詐勒案,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為強素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采用上述手段尋釁滋事,構成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為通討合法債務或者因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雇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仍繼續實施的除外。
五、依法打擊非法放貸計債的犯罪活動
20.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以詐騙、強追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偵查、起訴、審判。對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實際所得借款以外的虛高“債務”和以“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額外費用,均應計入違法所得。對于名義上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實際上卻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后續犯罪所使用的“借款”,應予以沒收。事央
八、其他
36.本意見頒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都聯合發布或者單獨制定的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內容如與本意見中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意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7年4月1日施行 法發〔2017〕7號)
四、常見犯罪量刑
(十)敲詐勒索罪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強迫借貸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2014年4月17日)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強迫借貸案件法律適用的請示》(粵檢發研字〔2014〕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借貸,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借貸為名采用暴力、脅迫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強迫借貸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2014年4月17日施行 高檢發釋字〔2014〕1號)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強迫借貸案件法律適用的請示》(粵檢發研字〔2014〕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借貸,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借貸為名采用暴力、脅迫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9月10日施行)【延伸閱讀】《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
第六條 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
第八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九條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本解釋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2013年7月19日施行 公通字〔2013〕25號)
三、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8.以制造社會影響、采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4月27日施行 法釋〔2013〕10號)【延伸閱讀】《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為依法懲治敲詐勒索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二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第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五條 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條 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第九條 本解釋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11號)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年6月8日 法發〔2005〕8號)
······
九、關于搶劫罪與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聯防人員,以抓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行為為名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定性
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年12月28日)
······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二、嚴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
(六)對于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從嚴懲處。
證據規格
第二百七十四條 證據規格
敲詐勒索罪:
(一)違法嫌疑人陳述和申辯
1.問明違法嫌疑人基本情況;
2.問明作案的動機和目的: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
3.問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語言直接威脅,或者通過書信、電話、手機短信、網絡聊天形式恐嚇,或者通過第三者轉達口信的方法威脅,或者用暗示的方法威脅,或者抓住受害人的某種把柄相要挾,或者制造某種借口進行勒索等;
4.問明作案工具及來源;
5.結伙作案的,是否有預謀過程以及各違法行為人相互關系、分贓情況、相互印證情況;
6.有無前科。
(二)被侵害人陳述
1.問明發案時間、地點、經過,作案方式;
2.被敲詐錢款、財物特征及價值。
(三)證人證言
1.問明違法事實情節;
2.問明被敲詐錢款、財物特征及價值。
(四)書證、物證
1.出警經過,證明違法嫌疑人身份的證件,如戶籍證明、身份證、工作證、與原籍聯系的電話記錄;
2.扣押、收繳的作案工具,并制作照片附卷。
(五)鑒定意見
聲音鑒定,筆跡鑒定,被敲詐財物要做價值認定等,并將結論告知或送達行為人和受害人。
(六)辨認筆錄
被侵害人、其他證人對嫌疑人進行辨認,制作辨認筆錄。
(七)視聽資料
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應當及時調取。
地方規定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9月11日施行 魯高法〔2017〕110號)
(十)敲詐勒索罪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敲詐勒索數額不滿3千元,但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刑期,累計增加刑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2)敲詐勒索數額達到1500元不滿3千元,且具有兩高《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敲詐勒索解釋》)第二條規定所規定“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七種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敲詐勒索數額達到3千元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敲詐勒索數額雖已達到3千元數額較大標準,但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予以免除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敲詐勒索數額達到4.8萬元不滿6萬元,且具有《敲詐勒索解釋》第二條第(三)至(七)項規定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數額達到6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敲詐勒索數額達到32萬元不滿40萬元,且具有《敲詐勒索解釋》第二條第(三)至(七)項規定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數額達到40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3萬至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基準刑不超過100%(已在確定基準刑時評價的除外):
(1)具有多次敲詐勒索或者《敲詐勒索解釋》第二條第(三)至(七)項規定“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再累次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敲詐勒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70%。
(2)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敲詐勒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8月7日施行 蘇高法148號)
(十)敲詐勒索罪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按下述敲詐勒索數額對應的刑罰幅度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二年內三次敲詐勒索,數額未達較大起點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次作案,增加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敲詐勒索數額達4000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敲詐勒索數額達2000元不滿4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第(一)至(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數額達6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敲詐勒索數額達4.8萬元,井具有《解祥》第二條第(三)至(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在4.8萬元以上,未達6萬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敲詐勒索數額達40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敲詐勒索數額達32萬元,并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三)至(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在32萬元以上,未達40萬元的,每增加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敲詐勒索致人受傷,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勒索他人財物的;
(2)以危險方法制造事端進行敲詐勒索的;
(3)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以犯罪數額確定量刑起點,并具有多次敲詐勒索情形的;
(4)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5)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6)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7)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8)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9)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10)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11)為違法犯罪活動而敲詐勒索或將敲詐勒索的財物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12)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當減少基準刑:
(1)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仍有必要認定為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2)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敲詐勒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一)(2017年8月1日施行 遼高法〔2017〕54號)
(十)敲詐勒索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二千元,或者兩年內敲詐勒索達到三次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數額較大”,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多次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每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況。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七萬元,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四十萬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導致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以上八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敲詐勒索數額分別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多次敲詐勒索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敲詐勒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在敲詐勒索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險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勒索他人財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刑罰量:
(1)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敲詐勒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認定為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4)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5)被害人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減少刑罰量的情形。
6.需要說明的問題
(1)多次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2)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8月1日施行 豫高法〔2017〕272號)
(十)敲詐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二年內敲詐勒索次數達三次的,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標準百分之五十的,在E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和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兩年內敲詐三次(犯罪數額未達到較大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增加二至三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標準百分之八十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標準百分之八十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敲詐勒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敲詐勒索數額分別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多次敲詐勒索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種,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上,不認為是犯罪的除外;
(2)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暴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需要說明的事項:
(1)多次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作為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
(2)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6月14日施行 粵高法發〔2017〕6號)
(十)敲詐勒索罪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1)超過數額較大起點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15000元,二類地區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超過數額巨大起點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50000元,二類地區每增加30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超過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超過數額不足50萬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過數額已滿50萬元不足250萬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過數額250萬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
(4)多次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的,超過三次后,每增加敲詐勒索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6)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0號)第二、四條的規定定罪量刑的,敲詐勒索數額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不再用以增加刑罰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構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勒索財物的;
(8)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敲詐勒索的;
(9)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多次敲詐勒索的;
(10)敲詐勒索造成嚴重后果的;
(11)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6月12日施行)
(十)敲詐勒索罪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三千元的,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五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三十五萬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3) 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每增加一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4) 數額未達到較大起點,但兩年內敲詐勒索次數達到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三個月以下刑期;
(5)數額達到巨大起點的,每增加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之一,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的,每增加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8)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但因具有下述相關情形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除外:
(1)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2)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的敲詐勒索;
(3)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4)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5)多次敲詐勒索且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以上的;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節。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
(1)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敲詐勒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認定為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6月1日施行 渝高法〔2017〕134號)
······
四、(十)敲詐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或兩年內敲詐勒索次數達三次,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雖未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但達到前述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和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增加四個月至七個月刑期;
(4)敲詐勒索未達到數額較大,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的,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雖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但達到前述規定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具有第1 條第3 款第(3)項至第(7)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增加四個月至七個月刑期;
(4)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雖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但達到前述規定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具有第1 條第3 款第(3)項至第(7)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增加四個月至七個月刑期;
(4)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第1 條第3 款規定情形的(已被確定為構成要件犯罪事實的除外),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敲詐勒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敲詐勒索數額分別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并具有多次敲詐勒索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在敲詐勒索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險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勒索他人財物等手段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認定為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3)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搶奪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需要說明的問題
(1)多次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2)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
(3)敲詐勒索數額較大,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
五、附則
1.本實施細則僅規范上列十五種犯罪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他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參照量刑的指導原則、基本方法和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規范量刑。
2.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3.本實施細則將隨法律、司法解釋和刑事司法政策以及上級法院規定的變動適時作出調整。
4.新頒布的法律、司法解釋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適用新頒布的法律、司法解釋。
5.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6月1日起實施,原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6.本實施細則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6月1日施行 渝高法〔2017〕134號)
(十)敲詐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或兩年內敲詐勒索次數達三次,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雖未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但達到前述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和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增加四個月至七個月刑期;
(4)敲詐勒索未達到數額較大,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的,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雖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但達到前述規定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具有第1條第3款第(3)項至第(7)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增加四個月至七個月刑期;
(4)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雖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但達到前述規定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具有第1條第3款第(3)項至第(7)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增加四個月至七個月刑期;
(4)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第1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已被確定為構成要件犯罪事實的除外),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敲詐勒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敲詐勒索數額分別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并具有多次敲詐勒索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在敲詐勒索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險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勒索他人財物等手段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認定為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3)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搶奪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需要說明的問題
(1)多次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2)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
(3)敲詐勒索數額較大,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6月1日施行 桂高法〔2017〕142號)
(十)敲詐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二千五百元,或者兩年內敲詐勒索次數達三次的,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軌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一千二百五十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數額每増加二千五百元,増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増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増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兩年內敲詐勒索三次(犯罪數額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四萬元起點,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數額巨大”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三萬ニ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増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増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増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4)每増加輕傷一級一人,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四十萬元,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三十ニ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増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増加四萬元,増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増加輕微傷一人,増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増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確定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可以増加基準刑的30%以下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許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以上情形每増加一種,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敲詐勒索數額分別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多次敲詐勒索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敲詐勒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在敲詐勒索過程中,使用暴力、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險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勒索他人財物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認定為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20%-50%。
(3)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敲詐勒紫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且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從寬處罰的情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5月4日)
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1.第一個量刑幅度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犯罪數額未達到較大)以上,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數額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點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至十二年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數額每增加二萬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多次敲詐勒索(分別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敲詐勒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勒索他人財物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手段殘忍,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減少基準刑20%以下。
(2)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敲詐勒索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認定為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10%-50%;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需要說明的問題
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5月1日施行 浙高法〔2017〕71 號)
1. 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或者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個月刑期;
(2)敲詐勒索數額巨大的,每增加一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3)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的,每增加六萬元,增加六個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輕微傷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造成一人輕傷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多次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構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免除處罰或者不作為犯罪處理的除外):
(1)歸案前自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
(2)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諒解的;
(5)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5年7月14日施行 閩高法〔2015〕260號)
(十)敲詐勒索罪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敲詐勒索達到數額較大起點2000元的,或者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數額達到1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敲詐勒索達到數額巨大起點5萬元的,或者敲詐勒索數額達到4萬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敲詐勒索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30萬元的,或者敲詐勒索數額達到24萬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5)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數額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的刑期;
(2)敲詐勒索數額巨大的,數額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的刑期;
(3)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的,數額每增加6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
(4)兩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但犯罪數額未達到較大以上的,每增加敲詐勒索一次,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的;
(2)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
4.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
(1)因婚姻、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認定為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廣東省高級法院、檢察院《關于確定敲詐勒索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2014年9月5日 粵高法發〔2014〕19號)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0號,下稱《解釋》)已于2013年4月27日實施。《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根據我省各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問題的批復》(法〔2014〕174號)的批準,對我省執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通知如下:
一、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二、二類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等十五個市,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二千五百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六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四十萬元以上。
三、本通知下發實施后,廣東省高級人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聯合制定的《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粵高法發〔2000〕35號)同時廢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4年8月1日施行)
(十)敲詐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三千元,或者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并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兩年內敲詐勒索三次(犯罪數額未達到較大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五萬元,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并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三種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三十萬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三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可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
5、以暴力、侵犯人身自由或其他危險方法敲詐勒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4年8月1日施行 黔高法〔2014〕68號)
(十)敲詐勒索罪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起點或者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數額達到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敲詐勒索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敲詐勒索數額達到巨大的,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敲詐勒索數額達到特別巨大的,每增加三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多次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以敲詐勒索三次確定量刑起點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每造成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輕傷,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導致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以上七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以危險方法制造事端進行敲詐勒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勒索他人財物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4)慣犯或者流竄作案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5)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敲詐勒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多次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基準刑:
(1)確因生活、學習、治病急需而敲詐勒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案發前自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3)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認定為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上海刑事專業律師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4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