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事務所律師解釋,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標準,在不同類型刑事案件中并不統一。
上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當下司法實踐中逐漸受到關注,相對于單獨的侵權類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有權主張及最終能夠獲得支持的賠償范圍較小。而由于上述賠償范圍的限制在正當性上存在一定疑問。
因此,當下法律和司法解釋確定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不僅招致理論界和實務界紙面上的批判,還被司法判決“伺機突圍”。
由此導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標準,在不同類型刑事案件中并不統一。
上海刑事法律咨詢加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具有“刑民交叉”的性質,因此對于很多案件當事人,甚至是一些司法實務人員而言,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賠償范圍這一看似簡單的問題,也值得梳理和說明。
我國在較早時期即展開了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探索,最高司法機關也陸續發布了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運行的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3日《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等)。
2013年1月1日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生效之后,此前的相關規定或被覆蓋,或被取代,不再繼續有效。
上海打刑事官司律師因此,當下構建起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法律淵源,主要包括《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101條至第104條規定,《刑訴法解釋》第六章第138條至第164條規定。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范圍,在總的原則上,《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款、第103條將其限定在“物質損失”范圍內。
上海打刑事官司律師據此,精神損害賠償首先被排除在了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之外。對于“物質損失”的理解,《刑訴法解釋》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