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制作淫穢物品出口國外如何認定刑事責任律師咨詢,上海刑事律師根據實際案例做出解答:
【案件概述】洪斌兒子洪小俊在日本做生意時發現動漫周邊的淫穢物品業務特別賺錢,但日本制作這類產品成本耗費大。
于是,洪小俊聯系上國內朋友袁州,洪小俊負責從日本客戶手中拿到需要制作的樣式花紋,袁州負責“私人訂制”,把打印好的布樣縫制包裝,郵寄回日本。
訂單越來越多,洪斌也開始參與其中,從一開始的幫忙聯系,到后來甚至做起了“督工”,時常提醒袁州圖樣、印刷的尺寸大小等注意不要搞錯。
上海青浦區檢察院認為:洪斌、袁州以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制作淫穢物品,應當以制作淫穢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律師分析】刑事案件上海律師說《刑法》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檢察機關依法以制作淫穢物品牟利罪對被告人洪斌、袁州提起公訴:我國法律禁止制作淫穢物品,犯罪嫌疑人有制作的行為,已違反了刑法之規定。
本案淫穢物品雖在國內制作,因是販賣到日本,“荼毒”的是日本青少年身心健康,是否能得出“洪某等人不僅無過,而且有功”“人家出口到日本的, 國內運輸過程中只要不露出來,用嚴密包裝包裝好,我認為是合法的”的結論?
上海律師刑事案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規定,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物品的,依照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處罰。
不是為了牟利、傳播,攜帶、郵寄少量淫穢物品進出境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故而,法律不僅禁止攜帶淫穢物品入境,攜帶淫穢物品出境亦是不允許的。
道理其實很簡單:1.如若不認定本案人員構罪,是否會有其他找不到投資方向的人對投資淫穢物品出口海外“趨之若鶩”?
2.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本案是郵寄到國外,但不能排除其他制作行為人利欲熏心,披著出口的羊頭將淫穢物品在國內銷售,損害國內青少年身心健康,這總是個隱患;
3.中國法律禁止國內販賣、傳播淫穢物品,但是允許制作出口到國外,這種事要是爆料出去了,影不影響國際名聲不清楚,但總是不太好聽。
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上海刑事案件辯護律師:淫穢物品的種類和目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關于認定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規定:淫穢出版物是指在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具有下列內容之一,挑動人們的性欲,足以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
(一)淫褻性地具體描寫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揚色情淫蕩形象;
(三)淫褻性地描述或者傳授性技巧;
(四)具體描寫亂倫、強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 足以誘發犯罪的;
(五)具體描寫少年兒童的性行為;
(六)淫褻性地具體描寫同性戀的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或者具體描寫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
(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為的淫褻性描寫。
原創 法律案例解讀的藍衣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