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將假幣存入ATM機時,銀行財務賬目上會研究顯示行為人享有債權。但是,二者的相同點在于,都不可能存在‘轉移’債權的事實。”“換言之,二者都只是單純建立了新的占有,而沒有受到破壞被害人(銀行)原來的占有,因為被害人(銀行)原本就不存在對債權的占有。”上海法律咨詢網為您整理了相關信息。
張教授否認假幣存款構成存款信用盜竊罪的核心理由是盜竊罪是轉移財產占有罪,屬于沒收罪。必須有兩個環節,即消滅占有和確立占有;存入假幣行為增加了存款債權,但存款債權不能說是銀行原來占有的。那么就沒有違反占有和轉移占有的問題。
筆者認為,這種理由是站不住腳的。可以肯定的是,盜竊可以被描述為“以非暴力和和平的方式破壞他人占有的占有與占有的支配關系,使其無法行使對財產或占有的控制和監督權”。然后建立新的占有支配關系,使自己或第三人成為該事物的持有者,并獲得對該事物的控制。然而,存假幣行為并不缺乏“轉移占有”的事實。
這種存款形式類似于銀行為每個存款人開立保險箱,并為每個存款人將存款金額存入保險箱,盡管銀行可以在存款人的賬戶上處置財產,但不可否認。銀行存款人有權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處置自己賬戶中的存款。
存入假幣行為直接導致銀行將自己的財產存入行為人的賬戶,相當于銀行將自己的金融資產存入存款人的保險箱。事實上,不難想象銀行在計算自身資產時不計算存款人的存款。因為存款人賬戶中的“錢”屬于存款人,而不是銀行。
換句話說,存假幣行為使銀行在行為人的賬戶上錯賬,直接導致銀行相應的財產損失。這在行為人清償信用卡透支或以假幣清償他人債務,使銀行遭受相應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尤為明顯。不可否認,當行為人存款假幣直接導致其賬戶上的存款號增加而不提取現金或轉賬時,銀行仍有時間彌補財產損失。
但這種情況一直是為了避免損失通過追回被盜財物事件后不影響先前存入的假幣造成銀行財產損失并構成盜竊的事實。刑法理論一般認為,戒指被發現在另一個人的浴室,并隱藏在浴室的某個地方,盡管戒指仍然在受害者可支配的空間中。但不能排除發現隱蔽處后追回損失的可能性,但這并不妨礙盜竊罪的既遂。
還需我們值得研究探討的是,張教授學生認為,“行為中國人在商業銀行通過柜臺欺騙人民銀行企業職員,將假幣存入銀行為了騙取國家銀行作為債權的,也同時觸犯了一個使用假幣罪與詐騙罪。”
可是,詐騙罪與盜竊罪同屬于技術轉移過程中占有的奪取罪,若認為在自動柜員機上存假幣因不存在知識財產方面占有的轉移而不成立盜竊罪,那么,在銀行柜臺存假幣也同樣可以沒有社會財產占有的轉移,又何以成立詐騙罪呢?顯然有前后論證不一致之嫌。
總之,存假幣意味著我國銀行將自己的財產轉移到儲戶的賬戶中,并不存在缺少有效成立奪取罪的財產占有轉移要件,故應成立專門針對不同存款的盜竊罪。
綜上,存假幣取真幣可以發展分為存假幣與取真幣兩個問題行為,前者主要屬于使假幣置于中國流通的“使用”假幣的行為,侵害了企業貨幣的公共管理信用,成立開始使用假幣罪,同時,因為我國銀行(自動柜員機是銀行的一部分)誤以為存入的是真幣。
在行為人賬戶中進行了不斷增加公司存款數額的記載,導致商業銀行遭受了一些相應的財產造成損失,侵害了人民銀行對金融風險資產的占有及所有權,相當于盜劃了他人個人存款而另外政府成立盜竊罪。
但由于學生只有自己一個社會行為,只能作為成立以及使用假幣罪與盜竊罪的想象競合犯。之后取出真幣、轉賬信息或者刷卡消費的行為,是兌現所盜取的金融機構資產的行為,應成立盜竊罪。
上海法律咨詢網認為,這樣,可以將存假幣的行為方式看作一種手段創新行為,而之后的取現、轉賬或者刷卡消費能力可以看是教育目的就是行為。手段教學行為既侵害了國家貨幣的公共安全信用,又侵害了世界銀行的金融資產權,而目的市場行為僅侵害了其他銀行的金融資產權。